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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电话:

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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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380克为何仅获刑三年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新疆人肉孜麦麦提因涉嫌贩卖毒品海洛因380克,被公安机关抓获。依我国刑法,走私毒品、运输毒品或者贩卖毒品海洛因达到50克就可判处死刑。然而,本案的肉孜麦麦提却仅获刑三年,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李正坤律师在为肉孜麦麦提进行辩护的过程中,发现并向法庭指出了本案存在的疑点,并得到法庭的采信,最终使得本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仅被判处有限徒刑三年。下面就是李正坤律师向法庭所提交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第二被告肉孜麦麦提的委托,做为其辩护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诉讼。经过对案件的仔细研究分析,我决定为肉孜麦麦提做无罪辩护。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肉孜麦麦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首先,肉孜麦麦提参与到本案中来的目的是收取一千元的运费,而不是要参与毒品的贩卖;
其次,肉孜麦麦提并未参与毒品交易的谈判,只是在第一被告已经达成毒品交易的情况下,临时被第一被告缴约同去。去时肉孜麦麦提并不知道具体去做什么。
因而,我认为肉孜麦麦提并不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客观行为。
二、肉孜麦麦提的行为也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首先,肉孜麦麦提并不明知第一被告要求运输的货物是海洛因。现有证据仅能证明第一被告要求肉孜麦麦提为其运输某种货物,而不能证明肉孜麦麦提明确知道所运输的货物就是海洛因。即使到了犯罪现场,由于肉孜麦麦提以前从未见过毒品海洛因,所以他根本就没有能力判断所看到的用纸包着的块状物究竟是什么东西。另外,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也可以看出,肉孜麦麦提直到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在缉毒队才知道了用纸包装的块状物是海洛因。因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肉孜麦麦提明知所运送的货物是海洛因。
其次,肉孜麦麦提没有实际实施运输行为。我们知道凡是以运输行为构成犯罪的,都是行为犯,这种犯罪形式并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形态。由于公安机早已经牢牢掌握着第一被告的犯罪情况并及时将其抓获,使得肉孜麦麦提根本没有来得及实施运送行为就已经被捕了。皮之不存在毛将焉附,对于行为犯而言,无行为即无犯罪,对于并未实施运送行为,更未实施贩卖行为(对于贩卖行为他根本就没有打算实施)的肉孜麦麦提,显然是不能构成犯罪的。
三、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缺少必要环节,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充分证明肉孜麦麦提构成犯罪。本案中,公安机关没有能够说明毒品的来源,也没有对出售毒品的嫌疑人提出公诉。因而我方可以合理地怀疑,本案是公安机关采用“钓线”的方式诱使被告人进行犯罪的。因此,我方强烈要求检察机关提供完整的破案记录,说明公安人员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同时,恳请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到这一情节,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肉孜麦麦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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