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电话:

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在线咨询律师

咨询标题:

联系电话:

咨询内容:

您的位置: 云南法律咨询网 > 亲兄弟个体经营引纠纷,自搬石头砸自脚 > 正文

亲兄弟个体经营引纠纷,自搬石头砸自脚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案情简介】
    刘伯、刘仲和刘季(均为化名)三人是兄弟关系,2002年三人合伙在昆明开设一家以大米批发为主要业务的经营部。在办理营业执照的过程中,他们将经营部办理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伯一人,而事实上该经营部是三人共同经营。他们的经营方式为:三个各自联系货源,各自销售,收入归各自所有,只有对外才以经营部的名义实施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刘仲和刘季二人欠四川某粮食公司(以下简称粮食公司)货款共计20万元。因为,他们二人是以经营部的名义与粮食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所以粮食公司于2004年将经营部及经营者刘伯做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付清货款。
在法庭上,刘伯提出该经营部虽是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但实际上是三人合伙经营,该笔货款依三人的口头约定,应当由刘仲和刘季负责偿还,并申请法院将二人追加为第三人。事情至此却发生了令刘伯始料不及的变化,刘仲和刘季二人在法庭上异口同声地宣称:经营部与自己无关,他们仅是受雇于刘伯的小工,因此债务应当由刘伯自己承担。由于三人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并且所有购销合同都是以经营部的名义进行的,因而法院认定刘仲、刘季二人是经营部的雇工,无需承担经营部的债务,并判定由刘伯承担20万元货款的偿还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中由于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是刘伯一人,与粮食公司签订的购货合同也是以经营部的名义,而刘仲和刘季不承认作为其中两位经营者的身份,因此,在法律面前,法院将20万的货物欠款判给刘仲执行,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但是,很明显,也是有失公允的,刘伯该如何寻求反击之法,是继续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判决还是另谋他路?李正坤律师来解答。
【办案风采】
善用智慧,峰回路转,正是“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收到判决书后,刘伯悔恨不已,遭到了自己亲兄弟的“暗算”,既气愤又痛心,只怪自己疏忽大意,才被钻了空子。刘伯不服判决结果,于是找到了李正坤律师进行咨询。在经过李律师的分析之下,案情另现转机,另刘伯喜不自胜。
李正坤律师分析后认为,由于缺少能够证明三人合伙关系的有力证据,上诉后改判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但是可以利用刘仲、刘季二人背信弃义的行为,让其自食苦果。因为在对案件的了解过程中李律师发现,三人所有对外行为都是以经营部的名义进行的,包括对外签订合同及到货站提货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讲,以经营部名义收到的货物都是经营部的财产,其销售所得的价款也应当属于经营部所有,如果刘仲、刘季二人真如他们在法庭上所言仅是经营部的小工的话,他们就应当将货物的销售所得转交给刘伯,而不能私自占有。而从现有材料看,只有刘仲、刘季二人提货、销货及收取货款的证据,而没有将货款转交刘伯的证据。
据此,李律师提出“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诉讼方案:1、放弃上诉,以便让一审判决生效。因为根据我国的证据规则,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事实无需另行举证证明。也就是说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刘仲、刘季二人是经营部小工的事实,无需再举证证明了。2、另行提出诉讼,要求刘仲、刘季二人归还私自销售货物的价款。经核算该笔货款共计有:35万元。   
【法院判决】
    由于原案生效判决的支持,法院认定刘仲、刘季二人确是刘伯的雇工,因而无权取得销售价款的所有权,于是判定刘仲、刘季应当偿还刘伯货款35万元。李正坤运用自己的智慧,帮助原告刘伯获得了应得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对债务负个人责任;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因此,李正坤律师温馨提示大家:
    首先,作为商人,为人处事应当诚信为先。象刘仲、刘季这样不讲诚信的行为,虽然取得了一时的利益,但最终还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偷鸡不成蚀把米。其次,在合伙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亲兄弟明算账,先小人后君子。本案中正是因为兄弟三人在合伙时过于相信亲情,而没有白纸黑字地写下合伙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才导致案件一波三折。
 
【个人风采】
    李正坤,云南省著名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为云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云南省五星级律师事务所),担任“合同与债权债务事务部”及"公司企业事务部"负责人。业务特长: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房地产纠纷、矿权纠纷等。
 云南法律咨询网法律咨询热线:13987670213http://www.chinalawyer-lzk.com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版权所有:李正坤律师网  滇ICP备12001454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2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