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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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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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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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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间的战争(股权纠纷)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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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正坤,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联系电话:1398767021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的关系可以说是既斗争又合作的关系,一方面,公司需要通过各股东的资金、技术等优势的有机结合来获得竞争力,同时各股东间也需要通过其他股东来分担经营的风险。但另一方面,各股东间由于利益分配问题或是亏损分担问题,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矛盾。可以不夸张地说,每一个公司都是在股东间这种既斗争又合作的状态下运行的。如果股东间的矛盾关系能够维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之内,公司就能平稳运行,但如果股东间的矛盾过于尖锐,公司将可能出现两种的状态:其一、公司将可能陷入停滞状态:合法的公司决策无法做出,正常的人事任免无法进行,公司的经营活动无法正常开展……,从而使公司不可避免地陷入一种学术上称之为“公司僵局”的状态。“公司僵局”的出现,几乎可以等同于公司的死亡,各股东之前投入财产和心血都可能付诸东流;其二、公司的大股东不断侵害小股东的权益:小股东对公司经营活动毫不知情,小股东应有的分红永远无法兑现,而一旦公司经营出现亏损,小股东又将被迫承担亏损。而小股东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也必然不断地想办法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甚至可能采用一些不正当方法,从而使公司的管理和经营陷入混乱。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探讨一下如何避免“公司僵局”以及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现象的出现,最大程度地维护各股东间的利益,尽可能地平衡各股东的力量。
股东间矛盾的根源主要就是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问题。而利益分配及亏损分担方案,主要是由对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人来制定,由于人性的自私,对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人所制定的方案,往往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其他股东,从而引发了股东间的矛盾。我国的一些公司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就纷纷采用家族公司的方式,希望通过血缘、亲情的联接来避免股东间矛盾的出现。应该说这种做法是有一定效果的,但这种方式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因为外人永远也无法进入公司的核心决策圈,所以家族公司很难吸引到愿意长期效力的人材;其次,因为家族公司担心丧失对公司的控制而不愿意让出股权,所以家族公司很难吸引外部资金的进入。同时,血缘和亲情也不见得会长期可靠,因为老一代人总要退休,新一代人必然要继承家族公司,而新一代之间的情感很可能没有老一代那么亲近,相互间的猜忌和矛盾总有一天会不可避免地爆发出来。可见,采用家族公司方式并非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案。
那么,怎样才能保证公司能够制定出合理的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案,从而减少公司股东间产生矛盾呢?这就要合理地设计公司的控制权,使公司的控制权既不能过分地集中在少部分人手中,也不能过于分散(公司控制权的过度分散,有可能导致很多事项议而不决,从而影响公司运行的效率,甚至可能出现“公司僵局”)。而对公司控制权的实施,从法律角度来说,主要就体现在决策机制上,进一步说,就是体现在股东会议的召集和表决制度上。换言之,一套科学合理的表决制度,将最大限度地避免一些不合理决议的出台,不但能使公司运营更加平稳,还能减少股东间利益分配不均问题,从而减少股东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出资比例(即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是一种通常的做法,这种做法有其合理之处,但也有弊端,首先,这一规定是基于这样一种假设:由于大股东对公司的投入较多,因而大股东必然更加关心公司的利益。而这一假设有时并不能成立,例如,一位拥有上亿资产的大股东出资50万,与一位只拥有30万资产的小股东出资20万成立了一家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更关心公司利益的应该是小股东而不是大股东,因为对大股东而言,50万的出资不过是九牛一毛,可以毫不在意,而对于小股东而言,20万的出资几乎是其全部身家,其必然更加关心公司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出资比例表决的话,就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对公司发展并不十分在意的大股东拥有着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而对公司发展更加关心的小股东却没有太多发言权,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做出不合理决议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了。其次,按投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另一个弊端是小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案件可以说屡见不鲜,笔者就处理过很多起类似的案件。这类案件的案情基本相似:在公司盈利时,大股东利用其占有优势的表决权,通过一些对小股东不利的决议,逼迫小股东离开,从而使自己独享公司利益;在公司亏损时,大股东又通过一些决议,让小股东尽可能多地来分担亏损。在此情况下,小股东只有两种选择:其一是打落门牙往肚里咽,忍气吞声地离开;其二是鱼死网破,不断地给公司经营制造麻烦。可见,按投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并非完美无缺。
那么,是否可以有一种按投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之外的表决方案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就规定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按投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之外的其他表决方式。在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1、按一人一票实施表决。这种表决方式能够充分维护小股东的利益,但却不利于维护大股东的利益;2、采用加权累计表决制度。这种表决方式有利于实现各股东间权益的平衡,但操作起来较为复杂,不易掌握;3、采用投资比例和人数相结合的双半数表决方式。这种表决方式不但能够平衡大小股东的利益,而且操作方式也不复杂,是笔者经常建议客户采用的表决方式。总之,只要法律不禁止,各股东还可以创造一些新的表决制度,来实现各股东间权益和力量的平衡,从而保证公司的平稳运行。而且新的《公司法》出台后,有了很多的制度创新,给了股东们更多地发挥自己聪明才智的空间,公司股东们应当充分地利用公司法赋予的权利,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才制订一项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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