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投资中,如何辨别真假?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AI时代,技术是创业的硬通货,也是尽调的照妖镜。
资本追逐技术,但更畏惧技术的“不确定性”。一次完整、规范、专业的技术尽调,既是创始人与投资方建立信任的必经之路,更是双方共同筛查隐患、修复瑕疵、让公司顺利走上资本化道路的起点。
投资人看了一圈说“技术不错”,然后就没有然后了。你以为是估值没谈拢,其实是对面那份尽调报告里,有一个你从未注意过的风险点——它不在专利证书上,不在研发记录里,而在某位核心发明人两年前的离职日期里。
核心技术尽调,是投资方决策前的最后一道关。在这个环节被卡住的项目,往往不是技术不够好,而是技术“站不住”——权属有瑕疵、发明人背景有隐患、专利对抗无效的能力不足。
真正值钱的技术,经得起审视。经不起审视的技术,你也不希望投资人用你的项目去验证。
一、专利法律状态与效力审查专利权的效力状态是尽调的首要审查对象。在投融资、并购、技术转让等活动中,知识产权尽调的核心目的之一即核实专利的效力状态、剩余保护期限及是否存在质押、诉讼、许可等情况。
(一)法律状态与维持有效性尽调中,律师会调取专利登记簿副本,核查专利是否按时缴纳年费、是否处于有效期内、是否面临无效宣告或诉讼。专利档案管理不善是实务中常见的权属风险来源,例如未及时缴纳专利年费导致专利权被终止,丧失法律保护。某生物医药企业即因此类疏漏,在交易完成后卷入重大侵权诉讼,最终导致并购目的落空并承担巨额赔偿。
(二)专利有效性司法审查的实务动态我国现行专利制度实行专利行政机关审查授权与法院侵权审理并行的“双轨制”,法院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以推定专利权有效为前提审理案件。但《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体现出对专利权有效原则予以适度限制的立法研究趋势(该文件目前尚未正式颁布生效,仅可作为实务研究参考)。在现行生效的专利 “双轨制” 制度下,法院并不直接裁判专利权本身是否有效,专利权无效宣告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权。对创始人而言,这意味着即使专利证书在手,其法律稳定性并非绝对。投资人会关注核心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 “抗打击能力”—— 这才是专利 “真金” 的试金石。
对创始人而言,这意味着即使专利证书在手,其法律稳定性并非绝对。投资人会关注核心专利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抗打击能力”——这才是专利“真金”的试金石。
(三)合作研发与政府资助项目的权属约定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研发的成果,若合作协议未明确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属,可能引发争议。此外,政府财政资助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可能存在“国家介入权”等特殊权利保留或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要求,尽调会重点审查合作协议、项目任务书、资助合同等法律文件。
二、权属链条审查:专利到底“属于谁”专利的法定权属虽以登记公示信息为准,但实务中常因职务发明认定、发明人身份争议或权利流转瑕疵而埋藏重大隐患。尽调需穿透登记信息,追溯权利归属的真实性。
(一)职务发明的认定规则根据《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作出(指技术方案实际完成时间,不等同于专利申请日),且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执行原单位任务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原单位。实务尽调需要区分技术方案完成时间与专利提交申请日。
(二)司法实践的新发展:在先归属原则司法实践新动向:最高人民法院个别专利权属纠纷个案裁判中,针对发明人存在多重任职关系情形,裁判法院重点考察发明人与各单位之间**实质技术关联程度,不拘泥于形式劳动关系,并结合过错因素综合判断权属**。该裁判思路属于个案探索,并非司法解释确立的普适法律原则。对创始人而言,这意味着:如果你的核心专利的发明人曾在其他单位任职,投资方会重点关注该发明创造是否利用了原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或技术积累,而这需要结合完整证据链证明 “技术来源的独立性”。
对创始人而言,这意味着:如果你的核心专利的发明人曾在其他单位任职,投资方会重点关注该发明创造是否利用了原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或技术积累,而这需要结合完整证据链证明“技术来源的独立性”。
(三)合作研发中“实质性贡献”的考量职务发明权属纠纷案件中,如果专利为多人共同完成,法院需要分别审查各方是否对发明创造作出实质性创造性贡献。仅无法证明某一方独立完成全部创造性贡献,并不直接推定原单位与现单位共有;原告举证不足将承担败诉后果。竞业限制属于合同约定义务,并不直接决定专利权的权属归属。
三、核心发明人背景与竞业情况审查核心技术人员的背景与竞业约束,直接关系到技术来源的合法性和企业运营的稳定性。
(一)“离职一年内”职务发明的排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作出(指技术方案实际完成时间,不等同于专利申请日),且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执行原单位任务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原单位。实务中,投资方会逐项核查每个核心发明人的入职时间,并对比其专利申请日与从原单位离职日之间的间隔是否超过12个月。
(二)竞业限制约束的实质审查202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明确,竞业限制适用人员应从“形式审查”转向“实质审查”,需证实员工实际接触商业秘密;竞争关系的认定需结合企业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而非仅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尽调中,律师会核查核心技术人员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方式、是否签有竞业限制协议或保密协议、是否处于竞业期内。若核心团队来自同一家竞争对手且在竞业期内,目标公司可能面临商业秘密侵权诉讼。
(三)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与激励约束科创板 IPO 审核实践中,重点关注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人员稳定性以及人员变动对公司的影响;企业可通过合理激励政策、考核体系等多种方式维护核心技术人员稳定,但并非强制要求设置股权激励。尽调过程中会核查相关制度安排情况。
四、创始人自查方向在正式启动融资流程前,建议创始人从以下维度先行排查,提前识别风险点:
专利法律状态——核实全部核心专利的年费缴纳情况、剩余保护期限及法律状态,确保无漏缴、过期或未缴年费等基础性瑕疵。
权属链条——追溯每项核心专利的发明人信息及权利流转过程,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受让取得但转让手续不完备的情形;合作研发中权利归属是否清晰;政府资助项目是否存在权属保留或转化程序未完成的特殊限制。
人员背景——核实核心技术人员的入职时间与原单位离职时间的间隔(是否超过12个月),确认其是否处于竞业限制期内,以及是否已签署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
知识产权尽调不是投资方对创始人的“找茬”,而是双方共同发现风险、协商修复的过程。上述方向涉及职务发明认定规则、权属链条追溯、竞业限制实质审查等多重专业判断,具体如何核查、如何整改,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逐一落实。
如对自身知识产权权属状况、核心技术人员竞业约束、专利布局合规性存在疑问,建议携带完整材料咨询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开展个案评估。
本文仅为法律知识及实务经验分享,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专利权属、职务发明、竞业限制认定高度依赖全部证据材料,个案裁判存在差异,尽调核查建议由知识产权律师结合项目材料开展。
李正坤律师简介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总所“网络与数字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昆明分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法学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云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及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公司法”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曲靖市商业银行外部独立董事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担任投融资协会常年法律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