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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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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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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车场上的“临时工”:志愿者、裁判的用工风险识别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一场赛车赛事,动辄数十名志愿者和裁判。他们是谁的雇员?受伤了由谁赔偿?这些问题若在赛前未经法律定性,赛后即可能成为争议焦点。

赛车场轰鸣的引擎声背后,有一群容易被忽视的人——赛道边的裁判、入口处的志愿者、后勤保障的临时工作人员。他们并非赛事的常设雇员,却承担着不可或缺的现场职能。

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组织方面临的第一个法律问题往往不是“要不要赔”,而是“以什么法律关系来赔”。三种定性——劳动关系、承揽关系、志愿服务关系——对应三种完全不同的赔偿责任规则。

本文立足于《民法典》相关规范及司法实践,系统梳理赛车赛事中临时用工的法律关系识别要点与风险防控路径。

一、三种法律关系的基本边界与归责规则

赛事中的临时工作人员,在法律上通常落入以下三种类型之一。

(一)劳动关系(雇佣关系)

以管理从属性为核心特征。组织方对工作人员进行指令安排、过程监督和纪律约束,工作人员在组织方指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组织方确定的方式提供服务,由此获得劳动报酬。

归责规则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其赔偿责任的认定须区分不同用工形态:

情形一:构成劳动关系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按工伤保险路径处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情形二:形成劳务关系的——仅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须根据组织方与工作人员各自的过错程度划分赔偿责任比例。赛事组织方(法人 / 社会团体)直接聘用个人形成的劳务关系,民法典无专门条文,司法实践通常参照过错责任划分赔偿比例,二者法律主体、裁判尺度存在区别。

风险等级:高。尤其是在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赔偿责任不以过错为前提。

(二)承揽关系

以完成特定工作成果为核心特征。裁判或专业人员以自身专业能力独立完成指定任务,自主安排工作方式,不受组织方的日常管理和过程控制,交付成果后获取报酬。

归责规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风险等级:中。“选任过错”在实践中较容易被认定(如未审查承揽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须审慎对待。

(三)志愿服务关系

志愿者出于自愿和无偿的目的为赛事提供服务,未与组织方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

《志愿服务条例》对志愿服务权利义务有专门规制,针对赛车这类高风险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条例明确要求组织者须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志愿者受伤责任认定,司法实践同时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则,判断组织方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岗前培训、防护装备提供、合理岗位安排等),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风险等级:中低,但不等于零。“志愿者”身份不豁免组织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三类关系的实质判断标准

法律关系定性的审查重点不在于协议名称,而在于以下实质特征:

劳动关系侧重“管人”——组织方是否对工作人员进行实时指令、过程监督、纪律约束。若答案为是,则倾向于认定劳动关系。

承揽关系侧重“管结果”——工作人员是否以自身专业技能独立完成任务,组织方只验收成果而不干预过程。若答案为是,则倾向于认定承揽关系。

志愿服务关系侧重“无偿性”——工作人员是否不获取经济报酬。若答案为是,则倾向于认定志愿服务关系。

特别注意:司法实践中坚持“事实优先原则”——即便协议中明确标注“志愿服务协议”或“承揽合同”,法院仍会穿透形式审查实质关系。以“签协议”代替“定性质”,是赛事组织方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

二、赔偿责任归属的典型风险场景

以下三类场景是赛事组织方应当重点关注的风险高发区域。

场景一:裁判在赛道边执裁时被失控赛车撞击受伤

若裁判由行业协会统一选派、日常管理归属于协会,裁判受伤优先由协会及配套职业责任保险承担赔偿;但赛事组织方若存在赛道防护缺失、未提供安全护具、现场调度失误等过错,法院会判令组织方按过错比例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若裁判系组织方自行招募并按组织方指令分配岗位、接受实时调度,则倾向于认定为劳动关系,组织方承担无过错的雇主责任。

场景二:志愿者在停车场引导观众时被倒车车辆撞伤

志愿者与组织方通常不成立劳动关系,但组织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岗前培训、防护装备提供、合理岗位安排等。若组织方在上述环节存在过失,须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场景三:后勤保障人员搬运物资时扭伤

若组织方对搬运时间、方式有明确指令,且该人员无自主决定权,则倾向于劳动关系;若该人员以独立劳务提供者身份承接、自主安排,则可能落入承揽关系。

上述场景表明:同一场赛事中,不同岗位可能对应不同的法律关系,须逐岗甄别。

三、标准化操作指引

赛事组织方应在赛前完成以下三项标准化工作。

(一)协议文本的精准约定

协议的作用在于“以清晰表述固定双方的真实关系”,而非“以一纸文书排除全部责任”。建议在协议中载明以下核心要素:

关系定性条款。明确约定双方关系的法律性质。承揽关系可约定甲方不对乙方进行日常管理、过程监督,乙方以自身专业技能独立完成约定事项。志愿服务应强调服务系无偿提供,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甲方应为其提供必要安全培训和防护措施。

报酬与费用条款。承揽关系应约定“服务费”或“劳务报酬”,避免使用“工资”“薪金”等指向劳动关系的表述。志愿服务可约定实报实销的交通、餐饮小额补助,该类据实报销补助不视为劳动对价。

风险告知条款。逐项列明赛事已知的特定风险因素(如高速行驶的车辆、赛道湿滑等),由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已充分知悉。该条款仅可证明组织方履行事前风险提示义务,不能免除责任;组织方存在重大安全疏漏的,即便签署风险告知书,仍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特别提示:协议条款的设计目的在于辅助司法机关认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但最终定性仍由司法机关依据合同内容及履行事实综合判断。协议文本的完善不能替代用工关系的法律合规审查。赛事组织方在首次使用或对特定岗位存有疑问时,宜就协议草案向执业律师征询意见。

(二)责任保险的配置

赛事公众责任险。承保因赛事运营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此为赛事的基本保障。

组织者责任险或雇主责任险。覆盖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的赔偿风险。需特别注意保险条款中的“雇员”定义是否涵盖临时性、短期性工作人员。

(三)单次赛事意外险的标准化操作

适用范围。覆盖所有临时参与人员——自行招募的志愿者、临聘裁判、后勤人员等。官方选派的裁判应确认其是否已纳入协会统一保险。

保障期间。自人员报到起至赛事全部结束,建议额外延长二十四小时。

费用承担。由赛事组织方统一投保并承担保费,保留投保凭证及被保险人员名单。

特别提示:购买该保险不能免除组织方法定赔偿责任。组织者责任险与个人意外险赔付主体、保障逻辑不同,搭配投保才能完整对冲赛事用工赔偿风险。

 

法律关系定性、赔偿责任归属、保险配置标准,三者相互关联,缺一不可。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将一次安全事故转化为一场法律纠纷。

本文内容仅为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就特定岗位的法律关系定性、协议条款设计或保险方案配置存有疑问,建议向专业律师进行个案咨询。

李正坤律师简介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总所“网络与数字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昆明分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法学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云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及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公司法”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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