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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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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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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投融资协会2-三个方法跳出“联保互保”泥潭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做生意的老板,大都遇到过这种情况:几个朋友、几家企业,互相在彼此的借款合同上签字作保。你帮我担,我帮你担,银行放心,大家方便。但绝大多数人签字时并不知道,这个看似“互相帮衬”的安排,实际上是一个多米诺骨牌式的法律陷阱。

一家倒下,全链崩塌。你替别人签的“保证”,最终可能变成法院执行你名下财产的直接依据。

为什么会这样?担保人如何跳出“联保互保”的泥潭?以下从法律结构、风险后果与可行方案三个层面展开。

一、联保互保的法律结构

联保互保,法律上称为共同担保,常见于中小企业融资场景。几个成员组成“联保体”,银行为该联保体统一授信,每一个成员为其他所有成员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银行风控逻辑中,这叫“抱团增信”。但在法律上,每一个签字的人,都独立地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明确: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合同明确约定债权人可优先向保证人追责的前提下,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对保证人名下财产保全;若合同无特殊约定、且债务人自身提供抵押物的,债权人依法应当先处置债务人自有抵押物,不得直接优先执行保证人财产。

二、后果与追偿困境
典型场景:

五个企业主组成联保体,各自贷款200万元,总计1000万元,联保条款约定每一方为其余四家的全部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身仅使用200万借款,却要对全部1000万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任何一家无力偿还,银行有权向联保体中任何一个保证人主张还款1000万。一家倒下,担保链条迅速传导,整个联保体瞬间解体。

你替别人还了钱,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十三条,担保人之间原则上不享有相互追偿权。仅在以下情形方可追偿:(1)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的;(2)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3)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

除上述情形外,追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即便胜诉,主债务人往往已资产清零,追偿权判决书难以兑现。

三、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实现顺序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实践中,若合同约定债权人可任意选择担保实现顺序,或抵押物由联保体内第三方成员提供,银行可绕过抵押物直接向其他保证人追索;若抵押物为借款债务人本人提供、合同无特殊约定,银行依法应当优先处置债务人自有抵押物,不能直接追索保证人。

四、三个方法,跳出联保互保泥潭

以下方案分别针对已担保者和未担保者,仅作方向性指引,具体实施须结合个案综合判断,建议通过专业律师进行个案审查。

方法一:以物保替代人保,锁定损失上限

人保是以个人信用作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物保是以特定财产抵押,责任以抵押物价值为限。

已签字者: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可与债权人协商,以自有房产、车辆或存单等特定财产设立抵押,置换或部分替代连带保证责任。

未签字者:主动提出以特定财产抵押,而非以个人信用作无限连带保证。

通过将担保方式从人保转向物保,可将保证责任限定在特定财产范围内。

方法二:设置最高额担保,锁定额度上限

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最高债权限额,无论主债务如何衍化(利息、违约金等),保证责任不超过该上限。同时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如“自签订之日起24个月”),避免因未约定保证期间导致起算节点超出合理预期。

方法三:设置担保解除条件,保留退出通道

在担保合同中预先写入解除条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例如:主债务人连续正常还款达12个月的,保证责任按比例递减;主债务人提供新的足额抵押物的,保证责任解除;主债务余额降至初始金额50%以下的,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上述附条件减轻、解除保证责任的条款,必须经债权人(银行)、债务人、全部保证人三方共同书面协商一致写入担保合同,方可产生约束债权人的法律效力;仅债务人与保证人事先私下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无法实现保证责任自动递减或解除。但银行制式合同大多不接受此类解除条款,实操协商难度较高。

五、关键法律变化与务实建议

保证方式的推定规则已发生根本变化。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这一规则与《担保法》时代“约定不明按连带保证”截然相反。若你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的保证合同中仅写了“保证”二字,而未明确“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方式已从“连带保证”变为“一般保证”——对保证人极为有利。但绝大多数签字人不知此变化,仍在合同中任债权人设置格式化连带责任条款。

已身处联保互保链条者,建议梳理以下事项:

1. 核实每份担保合同,明确担保方式(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2. 核实担保范围、保证期间及主债务履行期限;

3. 评估联保体内其他成员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

4. 在主债务人尚有能力偿还时,主动与债权人协商置换担保方式。

正准备为他人签字作保者:签字前将上述三种方案与对方及债权人协商,争取写入合同条款。最好的保护不是事后抗争,而是事前安排。

如你对自身担保行为的法律风险存在不确定判断,或希望就既有担保合同进行个案审查,欢迎联系我们进行专项评估。

本文仅为法律知识及实务的个人经验分享,不构成权威法律意见。个案合同条款、担保物权状态及主债务履行情况各异,请勿直接套用,具体问题建议结合完整材料进行聘请专业律师进行专项分析。

李正坤律师简介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总所“网络与数字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昆明分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法学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云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及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公司法”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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