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上到一半不想上了”,怎么退费才不亏?——机构退费实用指南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引 言
学员中途申请退费,是教育机构日常运营中最为棘手的合规难题之一。合同条款约定“概不退费”,却可能在诉讼中被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同意退费,机构需承担经营损失;拒绝退费,则面临投诉、诉讼乃至行政处罚的三重压力。进退失据之间,消耗的不仅是现金流,更是机构的合规信誉。
本文旨在为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者系统梳理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与退费的法律框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5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及配套典型案例为基础,协助机构构建合法、合理且具备可操作性的退费争议解决机制。
一、“概不退费”条款的法律效力审查
预付式教育培训合同普遍采用格式条款形式订立,其中“概不退费”“收款不退”等条款的效力,须经受程序性控制与实体性审查的双重检验。
(一)程序性控制: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要求予以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该规定的法律后果具有根本性——并非合同效力待定或可撤销,而是直接“不成为合同内容”。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合理方式”的认定日趋严格,审查维度包括条款外在形式(字体、加粗、单独成页)以及签约流程中是否设置强制阅读与独立确认环节。仅笼统落款签字不足以证明机构已充分履行重大利害条款提示说明义务;若同步完成退费条款单独成页、显著加粗、独立弹窗勾选等多重提示流程,法院一般认可机构已尽提示义务。若未采取单独弹窗、单独签字确认或显著标识等方式,该退费条款存在被认定为不构成合同内容的显著法律风险。
(二)实体性审查:无效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即便提示说明义务已履行,条款内容仍须接受实体公平性的司法审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九条进一步以列举方式细化了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无效格式条款的具体情形,其中第一项即为“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从学理上分析,无效格式条款的认定可归纳为三个维度:对待给付关系失衡、风险负担失衡、责任承担失衡。当学员支付全部费用而机构仅履行极少课时,若条款完全阻却退款请求权,则机构在未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保有预付资金,构成典型的对待给付关系失衡,与公平原则(《民法典》第六条)形成根本性冲突。
(三)比较法视野:格式条款规制的普遍逻辑
从比较法角度观察,对格式条款的司法审查是各法域消费者保护法的共通制度。德国《民法典》第307条至第310条对一般交易条款的内容审查作出了系统规定,核心标准包括透明度要求(条款须清晰可理解)、显著性要求(不利条款须特别标识)及不合理不利益禁止(条款不得不合理地损害合同相对方利益)。欧盟《不公平合同条款指令》(93/13/EEC)同样以“诚信原则”与“显著不平衡”作为审查标准,要求成员国法院对消费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实质性公平审查。我国《民法典》及《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的规范逻辑,与上述国际通行的规制框架在价值取向上高度一致。
二、阶梯式退费机制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
鉴于“概不退费”条款在法律评价上的结构性缺陷,构建一套符合“比例原则”的阶梯式退费标准,是司法实践与监管导向共同认可的替代路径。
比例原则最初运用于公法领域,但在民商事审判中同样具有方法论功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即体现了比例原则在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具体运用,要求裁判者在认定合同无效时考量“影响是否显著轻微”及“认定无效是否导致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公正”。映射至退费场景,即机构因学员单方解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获客成本、师资排课成本、班级名额占用成本、教材交付成本),应通过阶梯递进方式予以量化扣减,而非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绝对处置。
以下框架适用于“学员因个人原因单方解除合同,且机构不存在违约或过错”的情形,建议写入合同附件并由学员独立签署确认。
第一档位:开课前及开课极早期
机构尚未进入实质性履行,或仅完成极小比例课时。可扣除范围应严格限定于已实际发生且具凭证的直接成本(如支付通道费、定制教材费),不得设定固定比例的管理费或违约金。法理基础为“损失填补”,而非“违约处罚”。
第二档位:课程早期(已消耗课时未超过总课时三分之一)
机构已投入师资排课、班级容量锁定等间接成本。合理的做法是:以未消耗课时对应的价款为基数,扣除经合同明确约定且事先公示的合理比例管理成本。该比例应有财务核算基础,不得畸高,否则仍可能被认定为变相规避退费义务。
第三档位:课程中期(已消耗课时超过三分之一但未过半)
机构核心履行义务已大部分完成,大量成本已沉淀。现金退费比例应有明显收缩,同时应配置“非现金替代救济方案”(如转线上录播、延期至后续班级、内部转让)。替代方案在司法审查中具有正面评价效应,能够证明机构已尽合理减损与协助义务。
第四档位:课程后期(已消耗课时过半)
需特别注意的是,司法实践对于完全否定消费者剩余预付款返还请求权的约定持审慎否定态度。《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区分了消费者原因与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在不同情形下分别规定了对经营者或消费者有利的返还规则。机构在此阶段的扣款正当性在于“实际损失”,但该损失须由机构承担举证责任。更严谨的制度设计是:依据实际沉没成本降低现金退费比例,而非直接归零,同时优先引导学员接受替代服务方案。
本框架的核心逻辑在于:退费递减梯度应与机构实际损失递增趋势保持逻辑上的一致,每一档位的扣减均须具备可解释、可核算、可举证的合理性基础。
三、制度落地的合规锚点
再完善的制度文本,若在执行层面缺乏严格的程序保障,仍难以通过司法审查。以下三项控制节点构成制度有效落地的关键锚点。
锚点一:签约环节的程序固化
纸质合同:退费规则应独立成页,由相对方单独签字确认,不得混同于通用条款页。电子合同:应设置强制弹窗、阅读计时、手动勾选确认,并完整留存后台操作日志。需注意,《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其所控制证据的责任——合同文本及记载消费金额、次数、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通常由经营者掌握,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可根据消费者主张认定争议事实。因此,留存完整的签约程序证据,不仅是提示义务的履行要求,更是日后诉讼中举证防御的基础。
锚点二:履行阶段的动态告知
建议在学员完成三分之一、二分之一等关键进度节点时,通过教务系统或客服主动推送“当前退费权益说明”。此举既有助于建立透明信任,也在程序上实现了规则的周期性提示,能够有效抵御学员在争议发生时提出的“不知情”抗辩。
锚点三:争议阶段的书面核算
退费争议发生时,机构应向学员出具书面的《退费核算说明》,载明总课时与总价款、已消耗课时统计、适用档位与核算逻辑、各扣减项目及计算依据、最终应退金额及可选的替代方案。该文件既是理性沟通的基础,也是若诉讼发生时可向法庭提交的、佐证机构已建立合理退费核算体系并予善意执行的证据材料。
四、给机构负责人的合规行动建议
第一,对现行合同模板中的退费条款进行系统性审查。重点排查“概不退费”“收款不退”“中途不予退还”等表述是否符合《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以及签约流程中是否留存足以证明“单独提示”的程序性证据。
第二,参照本文提出的法律框架,结合本机构真实的成本结构(获客成本、师资成本、物料成本、教务管理分摊成本),制定多档位差异化退费标准,并完成合同修订。机构可自行对照本文、市场监管示范合同修订退费条款;若对各地预付卡监管规则、扣费比例公平性把握不准,可委托律师开展专项合规审查。
第三,修订完成后,对销售、客服等签约与售后一线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培训重点不仅在于规则内容本身,更在于该规则背后的法律逻辑及最新司法裁判标准。一线人员在沟通中能够清晰阐明“为何如此扣费”的法律依据,是机构最为有效的纠纷预防机制。
本文系教育培训行业预付式消费退费机制的法律分析,依据《民法典》合同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5年5月1日施行)及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的一般性裁判规则,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机构的专项法律意见。各地司法裁判尺度及行政监管细则存在地域差异,具体合同修订及制度设计,建议结合机构注册地及经营地的具体要求,委托专业律师完成定制化合规方案。
规则治理的前提,是制度设计的合法性与程序执行的正当性。规则越清晰,信任越牢固。
李正坤律师简介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总所“网络与数字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昆明分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法学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云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及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公司法”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