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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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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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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这样做,你可能会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出借一笔钱,利息没赚到,反倒可能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司法实践中正在发生的实际情况。

手头有闲钱,亲友来借,约个利息、写张借条——在多数人的认知里,这是一条再稳妥不过的资产增值路径。
但这其中隐藏着一个绝大多数出借人浑然不觉的法律风险:职业放贷人的认定。

一旦被法院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你出借的资金,利息将无法获得司法支持,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将面临根本性质疑。

一、职业放贷人的规范依据与认定维度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53条,首次在最高司法机关正式文件中明确提出“职业放贷人”概念,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三项进一步明确:“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依据上述规范,职业放贷行为的认定主要围绕以下三个维度综合裁量:

维度一:出借行为是否具有反复性、经常性

这是认定的核心标准。《九民纪要》第53条将“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作为基本判断依据。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经授权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认定标准,但裁判方向高度一致——凡形成规律性、持续性出借节奏的,即进入司法审查视野。

维度二:出借对象是否具有不特定性

普通民间借贷的出借对象,通常限于亲友、同事等具有人身信任关系的主体。而职业放贷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开放性——资金面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流动,超出合理的人际关联圈层。《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将“不特定对象”解释为“不特定多人”,反映出该特征的核心在于出借对象的广泛性与不固定性。

维度三:出借行为是否具有经营性、营利性

认定标准侧重于行为的经营性,而非利率的高低。出借人是否以放贷收益作为持续性收入来源,借条是否采用高度统一的格式模板,是否形成系统化的放贷流程——这些“经营外观”比利息水平更能影响法官的裁量判断。实践中,法院会从借贷次数、诉讼次数、合同格式化程度、主体性质、关联关系、不特定性等不同方面综合审查是否具备营业性要件。

实务提示:上述三项系综合裁量因素,并非须全部满足方可认定。司法裁判口径显示,频次+对象泛化+格式操作三项中具备两项,结合营利目的,即可能构成认定链条。法院并非要求出借人“像银行一样开门营业”才予以认定——出借行为的客观外观本身,即构成裁判依据。

二、被认定后的法律后果

职业放贷行为的认定,将导致法律关系的根本性否定。

后果一: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同时,合同无效后,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归于无效。

后果二:利息、违约金等全部收益性约定不予支持

合同无效后,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出借人仅能主张本金返还。约定的利息、违约金、服务费等收益性条款随合同无效而归于消灭。法院对此类主张一律不予支持。

后果三:诉讼费用按过错责任分担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但在合同无效案件中,法院根据过错程度裁量分担比例。作为被认定的职业放贷人,出借人往往被认定为主要过错方,诉讼费用自行承担,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其他费用亦难以获得支持。

后果四: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已将符合定罪标准的职业放贷行为纳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的规制范围。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而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即可能满足“经常性”的认定条件。

三、合规出借的行为边界

以下边界系依据《九民纪要》第53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及公开裁判文书梳理的实务指引,仅供合规自查参考。

频次边界控制出借笔数,避免在短期内形成规律性、周期性出借节奏。若已有一定数量的历史出借记录,建议主动暂停新增行为,以切断“持续性”的认定链条。

对象边界出借对象以具有明确人身关联的主体为限——亲属、长期朋友、有真实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不得通过微信群、中介平台、网络广告等渠道公开招揽借款方。

合同形式边界避免长期使用高度统一的格式化借条模板——尤其不应在利率、还款期限、违约条款、管辖约定等方面呈现“千篇一律”。利率明确载入合同,但严格控制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超出法律保护上限的利率,不仅不受保护,还可能作为认定“以营利为目的”的佐证。

资金来源边界坚持使用自有资金出借。严禁从银行信贷、信用卡套现、网贷平台获取资金后转贷——该行为除职业放贷认定外,还可能独立构成高利转贷罪。

行为外观边界不印制放贷类业务名片、不设固定接待场所、不委托第三方催收公司、不在社交平台发布放贷广告。催收限于与借款人本人直接联系,方式理性克制。

四、务实建议

民间借贷本身不具违法性。但司法实践划定的红线清晰而确定:若同时存在高频次出借、面向不特定人群、标准化放贷流程等多项经营特征,被认定职业放贷、合同无效的风险会显著升高。

法院认定职业放贷以客观出借行为作为核心判断依据,不以出借人主观目的为转移。除仅有少量亲友借贷、无格式化借条、无公开招揽等经营外观,当事人以熟人互助借贷抗辩,有较大概率被法院采信外。在诉讼阶段以“仅为熟人帮忙”为由提出抗辩,采信难度较大。

如你已有一定数量的出借历史,或正计划进行大额单次出借,建议在签约前完成合规性风险评估——对照上述频次记录、对象范围、合同非标准化程度三项指标进行回溯核查。

大家可自行对照本文梳理的标准自查出借行为;若出借笔数较多、存在统一借条模板、对外广泛放款等情形,难以自行判断合规边界,可咨询律师开展一对一借贷合规梳理。

本文仅为民间借贷法律科普,各地法院职业放贷认定实施细则存在地域差异,不构成针对个人的专项法律意见;单纯亲友间少量、偶发互助借贷通常不构成职业放贷,请勿过度恐慌,具体借贷合规方案建议结合完整出借记录单独咨询。

李正坤律师简介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总所“网络与数字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昆明分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法学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云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及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公司法”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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