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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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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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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转账备注是否有用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转账备注 “借款”,就能认定借贷关系?法院再审判决告诉你答案

 
日常资金往来中,不少人认为转账时备注 “借款”,就等同于和对方形成了借贷关系,日后凭转账凭证就能顺利维权。但司法实践中,仅凭这一操作,真的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一起亿元转账的再审案件,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阿正与阿坤共同出资设立 A 公司,为推进项目融资,二人将 A 公司 98% 的股权转让给 B 公司。后续回购股权阶段,阿正向阿坤转账 1 亿元,该款项本应用于统一支付给 B 公司作为投资收益,而阿正却在转账时单方备注了 “借款” 二字。
 
数年后,阿正凭借该笔转账凭证,将阿坤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 1 亿元 “借款”。阿坤辩称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支付投资收益的款项,明确拒绝还款。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阿正的诉讼请求,判决阿坤向其返还该笔款项。
 
面对这一结果,阿坤不服,委托专业律师申请再审。律师介入后,对全案事实与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提出了核心诉讼思路:转账备注仅为单方意思表示,不能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而借贷合意是成立借贷关系的关键要件。
 
结合案件事实来看,案涉 1 亿元转账后,阿坤将该笔款项与 A 公司另一笔 9800 万元款项一并转给 B 公司,实际用途为支付投资收益;且阿正与阿坤后续签订的多份股权转让协议中,均未提及该笔款项为借款,也未约定任何还款相关事宜。
 
更为重要的是,阿正除了标注 “借款” 的转账凭证外,未能提供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凭证,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曾达成过借款的口头约定,该情形完全不符合民间借贷的正常交易状态。
 
基于上述理由,律师为阿坤提起再审申请,再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决阿正与阿坤之间不构成借贷关系,阿坤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这起亿元案件的裁判结果,清晰地揭示了一个司法原则:转账备注≠借贷合意,仅凭备注 “借款” 的转账凭证,难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更难以打赢借贷官司。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资金交付借贷合意两个核心要件,二者缺一不可。转账凭证仅能证明资金交付的事实,而备注内容是转账方的单方行为,若对方有充分证据反驳,法院不会仅凭该备注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结合司法实践,在此为大家提出几点实操建议,避免日后维权无门:
 
  1. 签订书面凭证:无论双方关系亲疏,借款时务必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或借条,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标准、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同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留存原件。
  2. 保留完整证据链:大额资金往来中,除了书面借款凭证,还需保留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还款承诺等证据,证明双方借贷合意的形成过程,以及款项的实际用途。
  3. 规范资金往来:借款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微信 / 支付宝等可追溯的方式交付资金,避免现金交易;转账时的备注可作为辅助证据,但切勿仅凭备注认定借贷关系,更不要利用备注进行不实的意思表示。
  4. 及时主张权利:若对方到期未还款,需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通过发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方式,留存维权证据,避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民间借贷的法律认定,重证据而非单一的表面行为。唯有规范交易流程,留存完整、有效的证据,才能在发生纠纷时,最大程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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