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定代表人想辞任?公司不配合怎么办?这篇判决说透了!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提要:
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与公司之间属于委任关系,可依法单方辞任解除委任。若已穷尽公司内部救济、远超合理期限,公司仍拒不办理变更登记,司法有权介入判决涤除登记,避免“被代表”风险长期存在。本文结合典型案例,详解法定代表人涤除的司法判断标准与操作路径。
案情简介:陈某受安排担任某装饰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后因与公司控制方产生严重分歧,于2022年5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全部职务,并要求公司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为推进变更,陈某先请求公司监事召开股东会,监事未予配合;随后陈某以持有10%以上表决权股东身份,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提议变更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并明确推荐继任人选,但该议案遭其他股东否决。
陈某已穷尽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规定的内部救济途径,仍无法涤除登记信息,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办理变更/涤除其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登记事项。
公司及相关股东辩称: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股东会决议通过,案涉临时股东会议案未获通过,变更条件不成就,不同意陈某诉请。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改判:
1.撤销一审判决;
2.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陈某等股东予以配合;
3.若公司逾期未办理,则应在三十日内直接涤除陈某作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陈某可否诉请法院涤除登记,即司法可否介入;二是司法介入涤除的判断标准;三是涤除情形下的变更登记程序如何确定。
一、陈某有权诉请法院涤除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登记
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根据公司决议和同意任职而形成委任关系,该法律关系源自于委托合同关系,可以参照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故而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通过提出辞任的方式与公司解除委任关系。在辞任的通知有效送达至公司的情况下,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已经不具备任职的基础,公司应当及时选任新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变更。在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但未实现解除效果的情况下,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有权请求司法介入。
本案中,陈某已向公司送达辞职报告,但公司未办理变更,陈某提起诉讼具备诉的利益。
二、司法介入涤除需满足“穷尽内部救济”标准
为了保障公司正常经营所需要的公司内部架构的连续和稳定,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涤除不仅关乎解除委任关系,还需公司内部自行形成决议或者决定选举继任的人选,再以公司名义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若在公司内部可以自行解决变更问题的情况下,法院任意地介入,势必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故只有在辞任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穷尽了公司内部的救济途径仍无法实现身份涤除,才可引入外部的司法救济。
本案中,陈某已召集以涤除及改选为议题的临时股东会,明确提出继任人选,议案未获通过。受股权比例限制,陈某即便再次召集股东会亦无法通过决议,已穷尽内部救济,司法介入具备合理性与必要性。
三、司法涤除应设定合理期限与明确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因个别董事辞职而陷入停摆,辞职董事应当承担善后义务,恪尽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履行董事职责,直至公司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然而,辞职董事持续履职的期限应当限定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以防止公司恶意拖延不予改选。
本案中,陈某于2022年5月即发出辞职通知,至提起本案诉讼已近一年,除陈某召集的临时股东会外,无证据显示公司作出过任何改选的决议,明显超出了合理期限,可以判决要求公司完成关于其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如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既未改选出继任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又未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则公司应当立即至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涤除陈某作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如因公司原因,导致公司登记事项空缺,公司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和风险。”
综上,陈某已合法辞任、穷尽内部救济且远超合理期限,公司拒不办理变更登记,法院有权判决公司限期变更,逾期则直接涤除相关登记。
李正坤律师简介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总所“网络与数字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昆明分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法学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云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及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公司法”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