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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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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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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这份终审判决说清了!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建设工程领域中,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认定直接关系到工程款能否顺利主张。近期,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审判决,对实际施工人认定标准作出清晰裁判,为同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一、案件基本情况

某教育局作为发包人,将学校建设项目发包给某建设公司承建,该建设公司又以内部承包形式,将工程整体交由王某施工,王某包工包料、自负盈亏,双方形成违法转包关系。建材公司主张其投入材料、组织施工,是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诉请建设公司、建筑公司、教育局支付工程款、垫付款及利息等款项。

一审法院认定建材公司为实际施工人,判决建设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及利息。建设公司、王某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建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法院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建材公司是否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其要求建设公司、建筑公司、教育局支付工程款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案涉工程中的所有行为均系代表其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建材公司作为依法设立的商事主体,在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的情况下,应知悉其作出上述法律表示所可能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即便建材公司系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完毕后才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予以追认,该行为亦是其公司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因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建材公司上述意思表示应当对建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实际施工人是指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关系中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动力,组织工程施工并对工程成果享有民事权利的民事主体。界定实际施工人身份,应综合考量其介入工程的缘由、是否实际投入人财物、是否独立进行施工管理以及是否对最终工程成果承担风险责任等多方面因素。

本案中,建材公司主张其为实际施工人,依据不足,理由如下:

1. 从介入工程的缘由及合同关系看,建设公司中标后,将包含案涉工程在内的六个建筑单体整体交由王某施工,王某包工包料且自负盈亏,双方形成违法转包关系。建材公司通过王某这一核心环节介入案涉工程,其法律地位从属且依附于王某。

2. 从实际投入与管理看,建材公司仅对其中两个建筑单体进行施工,仅提供主材,劳务及机械等关键生产要素均由案外人提供,部分收尾工程由王某组织完成,且王某亦实际支付部分人工工资。施工过程中,建材公司相关人员需就诸多问题向王某请示汇报,王某是施工现场的真正管理者和决策者。

3. 从责任承担与结算过程看,工程验收不合格导致整个标段无法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向建设公司追责,建设公司亦通知王某整改,建材公司仅施工部分工程,未承担整体项目整改的最终责任。工程款结算确认过程,王某全程参与并拥有决定性话语权。

综上,建材公司仅是案涉工程部分材料的供应商和部分劳务的组织者,其行为未达到实际施工人所要求的独立投资、独立施工、独立管理、独立担责的实质标准。王某才系案涉工程违法转包环节中,实际掌控人财物,组织施工并承担最终风险的核心主体,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建材公司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教育局主张工程款。其与建设公司、建筑公司之间亦无直接合同关系。因此建材公司要求建设公司、建筑公司、教育局向其支付工程款、垫付款、逾期付款利息、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三、判决核心要点

1. 实际施工人认定四要素:独立投资、独立施工、独立管理、独立担责,缺一不可。

2. 仅供材料+组织部分劳务≠实际施工人:不能仅以提供主材、参与部分施工即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3. 合同相对性不可随意突破: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4. 违法转包关系中,实际掌控人财物、承担最终风险者,才是适格实际施工人。

四、实务提示

1. 参与工程施工时,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自身身份与权利义务。

2. 保留完整施工资料、资金投入凭证、管理记录,作为认定实际施工人的关键证据。

3. 避免仅以材料供应、部分劳务组织等行为,主张实际施工人身份,以免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李正坤律师简介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总所“网络与数字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昆明分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法学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云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及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公司法”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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