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期届满前,无偿转让股权,原股东还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提要
B公司欠付A经销处租赁费及折价款。执行期间,B公司股东庄某将持有的B公司股权作价0元进行了转让。庄某需要对B公司欠A经销处的款项承担补充偿还责任吗?
基本案情
2018年,生效判决书确认B公司欠付A经销商100万余元租赁费及折价款。2019年,B公司股东庄某将持有的B公司99.5%的股权以0元转让给D公司 。2020年,D公司又将上述股权以0元全部转让给B公司的设立人E公司。E公司召开股东会,将出资期限延长至2040年。上述股权变动期间,A经销处的款项经多次执行仍未执行到位。A经销处以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将庄某、D公司、E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庄某、D公司、E公司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裁判结果:
判决E公司就B公司对A经销处负有的债务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庄某、D公司在未出资本金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观点
E公司在B公司欠付A经销处债务情况下,召开股东会,延长出资期限,该行为对A经销处不发生效力。
庄某与D公司、D公司与E公司之间内部股权转让时股权出资期限虽未届至,已经工商变更登记,但被告庄某和D公司在出让股权时B公司已负债务,同时结合上述转让受让方均未支付对价,与认缴的出资比例明显不符,且庄某同时系现股东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D公司的股东、监事等情形,法院认为上述两手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股权转让行为损害了原本在B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届满后债务可能得到清偿的A经销处的合法权益,出让方和受让方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出让方庄某、D公司均应当与受让方E公司一起向债权人A经销处承担连带责任。
李正坤律师简介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总所“网络与数字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昆明分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法学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云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及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公司法”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