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商业秘密红线,维护企业发展根基 ——员工保密义务普法指引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商业秘密是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的核心无形资产,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更与每一位员工的职业前途息息相关。实践中,不少员工因对商业秘密的界定模糊、法律意识淡薄,或心存侥幸试图“走捷径”,最终触碰法律红线,既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也让自己付出沉重代价。今天我结合多起典型案例,为企业员工梳理商业秘密的法律边界、保密义务的核心要求及侵权行为的严重后果,提醒大家时刻绷紧保密之弦。
首先,我们要明确,并非只有复杂的配方或尖端的技术才是商业秘密,一份客户名单,一个价格体系,甚至一页合同,只要是能带来经济利益且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曾有某企业的销售总监,在离职后成立竞争企业,并利用自己掌握的原企业客户名单、价格体系等关键信息,抢夺原企业客户,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法院明确认定,客户名单包含联系方式,涵盖客户交易习惯、报价原则等深度信息,是企业长期积累的独创性成果,兼具经济性与实用性,完全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特征。
还有,某咨询企业的商务顾问,将客户交易意向、询价报价等信息披露给竞争对手并从中分成,即便有部分客户信息可通过网络获取,但法院仍认定该名单整体构成商业秘密。并判决侵权员工应当按侵权获利的三倍向原企业进行赔偿。
其次,还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保密义务的承担并不以签订保密协议为前提,尤其是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其职务,天然就负有更高的保密责任。
某企业的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复制企业核心客户名单,劝说原客户更换供应商,并在离职后成立新企业长期与原企业客户进行交易。即便其没有与原企业签订保密协议,法院仍认定其行为构成对原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并判决其赔偿原企业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无论情节轻重,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民事层面需承担赔偿损失(包括惩罚性赔偿)、停止侵权等责任;刑事层面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面临有期徒刑与罚金的双重处罚。作为企业的一员,每一位员工都应明确自身的保密义务:入职后需严格遵守保密协议和企业规章制度,不得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企业商业秘密,无论是经营信息中的客户名单、价格体系、交易意向,还是技术信息中的源代码、研发数据、技术配方,均需谨慎保管;工作中避免在非保密场合谈论涉密信息,不私自拷贝、留存涉密载体;离职时需按规定办理涉密资料交接,不得带走任何涉密信息,即便离职后也需尊重原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努力,既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保障员工职业发展的基石。员工要强化保密意识,明确行为边界,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企业制度,守住职业底线,远离侵权风险,与企业携手共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个人与企业的长远发展。
李正坤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总所“网络与数字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昆明分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法学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云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及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公司法”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法律咨询电话:183882788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