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虚假宣传,要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王某通过网店购买了一台手机。该网店的宣传详情载明,处理器为某龙865型号,并注明活动期间送1000元话费。王某与网店客服确认了型号及话费充值卡后,下单并支付价款1199.21元。但王某收到手机后发现处理器与宣传不符,且赠送的1000元话费卡无法入网使用。王某在与网店就退款及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均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网店退一赔三。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网店的行为构成欺诈,王某有权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关于网店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网店在其宣传页面标注的处理器型号与实际不符,且所赠送的1000元话费也无法入网使用,该网店不据实标注手机宣传内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王某的知情权,并使王某因受到虚假宣传的影响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该网店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关于网店应当承担的责任形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当符合三个要件,即:1.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存在欺诈行为;2.消费者存在损害事实;3.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在网店不实标注宣传内容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的情况下,消费者王某购买的商品与其购买时可预期的商品不符,存在损害事实。本案已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三个要件,网店应当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故对于王某主张退回货款并赔偿三倍货款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此,王某有权要求网店退一赔三。
李正坤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总所“网络与数字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昆明分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法学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云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及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公司法”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法律咨询电话:1838827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