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直接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吗?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基本案情:
高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两人婚后共同经营的收入十七万余元均存入张某名下银行账户。2022年3月,高某因与武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诉至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判决高某向武某支付劳务费8500元。
案件进入执行后,因高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高某采取拒接电话、躲避法院工作人员等方式规避执行,案件陷入僵局。执行法院查询张某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发现张某银行账户存款十七万余元。遂冻结张某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并及时通知了张某。
张某认为其名下账户存款系其与高某共同经营收入,并非高某个人所有,法院不能因高某个人的债务冻结其名下账户存款。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张某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并通知张某,如张某无异议,法院可直接冻结张某账户存款。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并通知其配偶,如其无异议,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理由如下:
第一,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据此,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如属于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先查封该财产,然后进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可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
本案中,高某与张某于1999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高某与张某共同经营收入十七万余元存入张某名下银行账户,该存款属于张某与高某夫妻共同财产,即张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中有高某的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高某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中高某个人部分,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共有人对查封、扣押、冻结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据此,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后,共有人可协议分割共有财产。
本案中,张某经释法析理,对人民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无异议,同意扣划部分存款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高某所负金钱给付义务,故可视为已进行财产分割,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
李正坤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总所“网络与数字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昆明分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法学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云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及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公司法”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法律咨询电话:18388278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