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买社保无效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基本案情:
费某的丈夫张某系A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自2020年7月起至2021年7月止的劳动合同。2020年7月,张某向公司出具声明,内容为:“本人入职公司,自愿将缴纳社保的权益转给费某,应缴纳的社保费用由公司从本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日后不得以公司未给本人缴纳社保为由要求公司为本人补缴社保,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2020年8月,A公司开始为费某缴纳社会保险。后费某生育子女,社会保险机构将费某的生育津贴转款到公司账户,但A公司未支付给费某。
费某得知后,在经仲裁前置程序后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退还其生育津贴13747元。
判决结果:
判决费某与A公司间未建立真实的劳动关系,A公司代缴社保的行为属于欺诈骗保,其行为无效,A公司应当将生育津贴归还给社保机构。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费某与A公司之间并未建立真实的劳动关系,费某也未向公司提供任何劳动,费某与该公司通过签订劳务合同等材料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该公司为费某违规代缴社会保险,从而使费某生育时获得生育津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属于欺诈骗保的行为,A公司应当将社保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归还给社保机构,故法院对费某要求支付生育津贴的请求不予支持。
李正坤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总所“网络与数字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昆明分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法学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云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及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公司法”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法律咨询电话:18388278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