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电话:

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在线咨询律师

咨询标题:

联系电话:

咨询内容:

您的位置: 云南法律咨询网 > 员工以未付年假工资为由辞职,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 正文

员工以未付年假工资为由辞职,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基本案情:
胡某系A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也按时向胡某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但胡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未休年休假,公司亦未足额向胡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胡某多次向公司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未果后,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未果后诉至法院。
A公司辩称,未休年休假工资不是劳动报酬,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A公司无需向胡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决结果:
裁定支持了A公司的主张,确认未休年休假工资不是劳动报酬,A公司无需向胡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问题。未休年休假工资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享受年休假作出的补偿,A公司虽未足额向胡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但已足额支付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故胡某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缺乏依据。故,A公司无需向胡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李正坤律师
主任律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总所“网络与数字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昆明分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法学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云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及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公司法”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版权所有:李正坤律师网  滇ICP备12001454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2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