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能当作劳动合同吗?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基本案情:
徐某在求职过程中了解到某电器公司正在招人,遂添加了该公司联系人的微信,在线沟通招聘细节。双方在微信对话中就相关岗位的工作职责、休假规定、工资社保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明确了劳动合同期限,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后徐某入职A公司,某电器公司按照微信聊天的约定,定期为徐某缴纳社保、发放工资。一年后,徐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按照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支付工资差额共计5.9万元。双方对此产生争议,徐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二倍工资。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劳动合同成立,A公司无需向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从书面形式条件看,本案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具有可记载、可查用合同内容的功能,符合民法典中“书面形式”需具备的“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和“随时调取查用”的特点;从合同必备条款看,案涉聊天记录可证明双方就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进行商议并达成一致,聊天内容已基本涵盖《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符合书面劳动合同的内容要求;从意思表示要件看,双方虽因平台技术制约,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徐某在收到公司发送包含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信息后表示同意,后续双方也依照微信中约定的内容进行了安排工作、提供劳动、支付报酬,应认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劳动合同成立。故,A公司无需向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李正坤主任律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国家二级律师 从业27年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省律协评定的:公司法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法律咨询电话:18388278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