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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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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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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谎称可“续贷”,是否要向过桥资金提供人担责?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基本案情:
林某是B超市的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C单位的领导职位。2011年5月,A银行与B超市签订《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贷款940余万元。同时,林某利用职位便利擅自将C单位名下的八处集体房产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2012年3月,因B超市未按时还款,被A银行诉至法院,后又撤诉。
此后,林某擅自以单位房产设置抵押担保一事被C单位知晓,为了把房产解押归还C单位,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林某计划向何某借款1500万元,并称仅是用于“过桥”,银行续贷后就可归还。何某派人前往A银行了解B超市贷款情况,A银行隐瞒已经起诉收贷的事实,谎称B超市授信没有问题,可以继续办理续贷,并出示了B超市之前贷款的相关资料供查阅。2012年5月,林某与何某签订借款协议,林某将何某的借款用于清偿银行贷款后,银行拒绝续贷,导致何某的借款无法清偿。于是,何某诉至法院,以A银行配合林某隐瞒事实诱骗何某提供借款为由,要求A银行返还其940余万元,并赔偿损失。
本案最终申诉至最高院。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A银行需对何某的资金损失担责,应向何某赔偿本金及利息。

最高院观点:
最高院认为,关于A银行是否应当就何某向林某借款所产生的本息损失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案借款关系发生在何某和林某之间,何某主张在其决定是否要向林某出借款项的过程中,A银行实施了欺诈行为,故要求A银行承担返还款项的责任。此种情形,属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实施欺诈引发的诉讼。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现行有效法律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四十九条(现行有效法律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方法,在法律行为事实上已经无法撤销的情况下,对于行为人受欺诈实施法律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当然有权向欺诈者请求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在本案中可资适用。
据此,判断A银行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从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欺诈的故意、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四个方面予以考量。而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A银行存在陈述虚假信息、隐瞒真实信息的欺诈行为,且具有欺诈故意。最后,何某因A银行的欺诈行为造成了损失。何某与林某签订借款合同并提供款项后,由于林某并未能够获得后续贷款以清偿何某的借款,且林某自身也已缺乏偿债能力,何某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也未从刑事退赔程序中获赔,因此何某损失确已产生,其有权请求A银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A银行承担的责任范围问题。本案中,何某起诉主张的金额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损失,原审以A银行与林某恶意串通、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刑事案件判处林某的退赔金额中并不包括利息损失为由,将A银行的赔偿范围限于未清偿的本金部分,而未支持何某对利息的主张。本院认为,刑事案件中并未认定A银行是林某实施诈骗犯罪行为的共犯,本案中也无证据表明A银行与林某共同对何某实施了欺诈行为。A银行仅是在何某决定是否向林某出借款项时向其进行了不实陈述,从而造成何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遭受损失,因此A银行的欺诈行为具有独立性,不应当与林某所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作为一体看待。原审关于A银行与林某的侵权形态及责任性质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尽管如此,何某在林某诈骗犯罪中作为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与因A银行的欺诈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仍然具有同一性。由于刑事诉讼的制度功能在于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其法律效果的本质是惩罚犯罪,财产损失作为补偿性的救济仅限于直接损失有其合理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未认定为犯罪数额的被害人损失与相关间接损失不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赔偿。由于民法理论上将预期得到的利益的减损这一间接损失亦包括在赔偿范围之内,因此对间接损失提起民事诉讼并不违背民法理论。
具体到本案而言,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骗取票据承兑罪一案,法院判决林某退赔何某9192394.01元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其事实依据是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何某钱财9192394.01元,因此该判决内容限于何某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现实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本案中,何某以A银行通过欺诈手段骗取其向林某提供转贷过桥资金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银行返还出借资金,并承担相应的利息,该案事实虽然与刑事案件的事实密切相关,但何某提起的并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独立要求A银行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其责任范围并不受刑事退赔范围的限制。本案中,由于A银行和林某的欺诈行为导致何某出借的款项不能得到偿还,何某所遭受的损失除实际出借款项本金外,也必然包括相应的利息损失。
综上,何某要求A银行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请,应当得到支持。A银行应向何某赔偿9192394.01元本金及利息。

李正坤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总所“网络与数字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昆明分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法学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云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及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公司法”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法律咨询电话:18388278890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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