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电话:

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在线咨询律师

咨询标题:

联系电话:

咨询内容:

您的位置: 云南法律咨询网 > 能否以合同约定,免除被挂靠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 正文

能否以合同约定,免除被挂靠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基本案情:
项某系周某的妻子。周某受罗某雇佣,驾驶登记在A公司名下的油罐车。2017年9月,罗某母亲与A公司签订《货运车代管协议》,约定案涉油罐车由A公司代管,公司负责车辆年审等事务,车辆以公司名义对外运营,但驾驶员的安全责任由罗某方承担。
2019年11月,周某驾驶油罐车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事故,周某当场死亡。项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周某死亡属于工伤。A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要求重新认定。人社局再次作出工伤认定,仍认定周某死亡属于工伤。A公司再次申请复议。市政府第二次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项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A公司辩称,其与周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代管协议中明确约定A公司不承担经营风险,故不应由A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恢复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法律效力,确认由A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因此,一般而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应当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除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规定遵照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明确只要存在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情形时,被挂靠单位即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罗某以其母亲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代管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及查明事实可知,罗某与A公司之间已实际形成了挂靠关系。而在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挂靠费,应与挂靠人共同承担经营运输的风险,仅以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同意挂靠后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被挂靠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符合《宪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本案中,人社局依照该条规定认定由A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无不当。

李正坤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总所“网络与数字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昆明分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法学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云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及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公司法”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版权所有:李正坤律师网  滇ICP备12001454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2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