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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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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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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二卖”是否构成诈骗罪?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基本案情:
赵某系C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C公司将其投资建成的某厂租给A公司使用,约定年租金90万元。后因A公司未付租金,并抢占某厂,双方发生纠纷。赵某与B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B公司代C公司诉A公司,诉讼成功后C公司只收48万元,其余利益归B公司所有;如B公司有较大的胜诉率,可提前向C公司支付48万元,并签订转让合同将某厂过户给B公司。后B公司又与阿某达成协议,共同代办C公司诉讼活动,诉讼成功后,B公司与阿某各占某厂50%的股份。诉讼期间,B公司和阿某陆续付给C公司某厂转让费38.9万元。2011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C公司胜诉。A公司上诉后,赵某与其达成调解协议,以54万元将某厂转让给A公司。案发后,赵某被以诈骗罪逮捕并起诉。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赵某隐瞒B公司和阿某控股某厂的真相,将某厂以54万元卖给A公司,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最终申诉至省高院。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赵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委托诉讼协议系附条件合同,条件未成就时该协议不生效。本案中,B公司尚未足额支付48万元,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签订转让合同的条件,某厂并未实际转让给B公司或阿某。赵某对A公司没有实施刑法规定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具体论述如下:
一、C公司某厂未转让给B公司或阿某
原一、二审法院认定,C公司与B公司达成了以48万元转让某厂的意向,B公司和阿某支付了43.9万元,已成立无形的转让合同,某厂已转让。
经查,依照委托诉讼协议,C公司与B公司为授权委托关系,B公司基于协议代办C公司诉A公司有关事务,并基于诉讼活动需要,使用、保管C公司证照、印章。双方约定,诉讼成功后C公司只收回48万元,其余利益归B公司所有。
双方还约定,如B公司代理诉讼并确认有较大的胜诉率,可经过协商,由B公司提前支付48万元,签订转让合同,C公司将某厂过户给B公司。虽然赵某两次出具收到某厂转让费或预付款各10万元的收条,但该约定的实质是,将“较大的胜诉率”这一双方不能控制的因素作为某厂转让的前提条件,在协商基础上,通过依次进行的三个步骤实现转让:第一步,B公司向C公司足额支付48万元;第二步,双方签订某厂转让合同;第三步,双方办理某厂过户手续。
不论每年租金收入90万元、可期待利益累计数百万元的某厂以48万元转让是否符合常情常理,仅就实际履行而言,截至本案刑事立案,C公司收到B公司和阿某陆续支付的资金共计38.9万元。C公司股东梁某在赵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本人作出阿某已付完48万元的虚假陈述后,单独收受阿某给予的5万元,该行为不能代表C公司,该5万元不应计入向C公司支付的转让费或预付款。由于支付的资金没有达到48万元的约定数额,转让的第一步尚未完成,第二步、第三步没有启动条件,C公司某厂未转让给B公司或阿某。
二、C公司某厂未再次转让给A公司
原一、二审法院认定,C公司在将某厂转让给B公司一方后,又通过签订调解协议,将某厂以54万元再次转让给A公司。
经查,虽然赵某在A公司准备的调解协议上签字,一度认可将C公司某厂转让给了A公司,但此系赵某为取得A公司付款,作出的于己方不利的自认。本院民事二审对调解协议未予确认,赵某亦撤回该自认。
本院生效民事判决认定,C公司与A公司就某厂是租赁关系而非买卖关系,A公司应当向C公司支付租金176万元。A公司向C公司支付54万元后,尚欠122万元未支付。双方没有转让某厂的法律关系。
三、A公司及林某未被诈骗
原一、二审法院认定,赵某从A公司林某处骗得54万元,构成诈骗罪。
经查,应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分析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第一,C公司某厂未转让他人,C公司有权处分相应财产。赵某对A公司及林某没有虚构、隐瞒的欺骗行为。第二,赵某作为C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相关行为并不因赵某私刻印章而无效。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由林某的律师拟定,相关内容为林某积极促成,A公司及林某没有产生认识错误,林某后来亦承认。第三,A公司支付C公司54万元,不是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没有遭受财产损失。第四,赵某没有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财物支配,并利用、处分的非法占有目的。赵某的行为不具备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和责任要素,不构成诈骗罪。
赵某代表C公司与A公司林某签署调解协议,基于委托诉讼协议等约定,对合同相对方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原判错误地将民事经济纠纷当成刑事犯罪行为来处理、把民事责任升格为刑事责任,应予纠正。

李正坤主任律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国家二级律师 从业27年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省律协评定的:公司法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法律咨询电话:18388278890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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