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款是否可以转为借款?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提要:
A公司在通过增资扩股成为B公司股东后,与B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B公司未达到目标任务,就将A公司的投资款转为借款。在B公司未达到目标任务后,A公司可以依据该《协议书》直接要求B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吗?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A公司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投资6000万元成为B公司股东,占B公司25%的股份。后A公司支付第一期3000万投资,占股14.29%。2018年5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B公司未来3年的经营财务指标应达到目标任务,否则B公司同意将A公司的投资款转为借款,年利率10%。
后B公司经营财务指标未达到约定目标,亦未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A公司提起诉讼,请求:B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受诉法院根据A公司与B公司的意见出具调解书,确认A公司的投资转为借款,A公司退出B公司,并对双方间约定的还款计划进行了确认。后该调解书因损害债权人利益被法院再审撤销,A公司诉请被驳回。A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B公司支付借款本息。
B公司辩称,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民间借贷关系,调解书内容实质上确认了A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请求法院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A公司不能根据《协议书》直接主张其投资款转为借款,并要求B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但在A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退出B公司后,可根据《协议书》收回投资款。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协议书》约定,当B公司的经营财务指标未达约定目标时,A公司已投入B公司的3000万元投资款即转为附利息的借款债权。结合B公司股东会决议约定的A公司退出B公司的两种方式可以看出,案涉《协议书》无条件履行的后果将是A公司取回其已付3000万元投资款、获得相应投资款资金利息并退出B公司,其实质是B公司回购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权,并退还A公司投入B公司的公司资本公积金,该实际后果与对赌协议无条件履行并无二致,将变相产生投资者抽回出资,导致公司资本减少,并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后果。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因此,如投资人欲取回其出资退出公司,则公司必须先依法进行减资,以确保公司债权人利益。故而,即使《协议书》约定A公司投入B公司的资金转为借款,但投资款转为借款还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应条件。换言之,只有当B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履行减资手续,且偿债资金的支付不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协议书》关于投资款转为借款的约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A公司根据《协议书》直接主张其投资款已经转为借款,并要求B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有违《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此外,虽然A公司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向B公司主张债权不应得到支持,但《协议书》关于A公司退出B公司、收回投资款等相关约定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A公司退出B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当B公司完成《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减资程序,A公司退出B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时,A公司亦可退出B公司,并根据《协议书》收回投资款。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律协“公司法与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执业专长:公司法、公司合规治理、经济犯罪辩护
法律咨询电话:18388278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