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合作,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甲集团设立A公司。2012年6月,某村与甲集团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甲集团作为开发主体参与某村城中村改造,承担全部改造成本并还建5.84万平方米商业铺面。同年8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联合开发K1地块,B公司按楼面地价3000元/平方米出资40%份额,并约定一年后A公司以6000元/平方米回购其份额。B公司累计支付投资款1.593亿元,但A公司未按期回购。
2013年9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确认A公司欠付回购款3.186亿元及利息。后因债务未清偿,甲集团将股权质押给B公司。2014年5月,甲集团与B公司、某村签订《合作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约定由B公司承接案涉项目开发权益,但后续因股权被查封、开发主体未变更等导致协议未履行。2017年,B公司起诉要求A公司偿还债务。
A公司辩称,其与B公司之间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B公司应对其投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本案最终申诉至最高院。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A公司与B公司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
最高院观点:
最高院认为,关于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及效力的问题。甲集团为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在工商部门登记设立A公司,实质为城中村改造而成立的项目公司。在某村与甲集团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某村同意由甲集团出资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为此,A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开发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K1开发用地,甲方按照楼面地价3000元/平方米标准向乙方转让40%的项目份额,共同出资开发,享有项目开发经营权利、权益,承担项目开发经营风险、亏损、责任;并特别约定:一年后,甲方以楼面地价6000元/平方米标准向乙方收购原乙方投资的K1地块项目份额。甲方收购乙方投资份额的,乙方不再参与本项目的利润分配。该合同的外在表现形式基本符合法律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所要求的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基本法律特征,但该合同中特别约定的内容,实为约定B公司不承担任何合作开发的投资风险,在一年后按100%的固定回报收回投资款,并以此为基数之后按月息4分开始计息。与《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的合作开发模式相悖,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且双方在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一年后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约定A公司应于2013年8月9日收购B公司投资,支付B公司项目股权回购款。从双方履行《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的真实目的和实际情况认定,双方约定不论合作项目是否盈亏,A公司在一年后将向B公司支付100%的固定回报。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定性为民间借贷。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律协“公司法与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执业专长:公司法、公司合规治理、经济犯罪辩护
法律咨询电话:18388278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