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电话:

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在线咨询律师

咨询标题:

联系电话:

咨询内容:

您的位置: 云南法律咨询网 > “职业闭店人”是否应对债权人担责? > 正文

“职业闭店人”是否应对债权人担责?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基本案情:
王某系A公司名下瑜伽店铺充值会员,该瑜伽店铺闭店时,其会员卡内仍有8260元余额未使用。薛某系“职业闭店人”,从事收购经营不善店铺会员、帮助消耗负债、“死客激活”等业务。 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为刘某。2023年9月,刘某与薛某签订《转让协议》,将其名下A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薛某。同年9月,薛某办理变更登记,同时A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薛某在该公司注销时作出《承诺书》,承诺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负责。注销材料中的《清算报告》显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各项税款及工资已结清,并已发布注销公告。但经法院核实,上述注销公告未实际发布,A公司注销时亦未成立清算组。
现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薛某退还其会员卡中剩余金额8260元。
薛某辩称,其仅是为刘某提供负债转让的相关服务,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王某的主张,薛某应退还王某所办理会员卡中剩余金额8260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中,薛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在明知有大量会员债权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仍作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又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清算报告》内容,同意公司注销,并向市监局申请注销公司。属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行为。该行为导致王某无法在合法的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导致其债权无法受偿。薛某在注销公司时,亦作出《承诺书》,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性,故王某有权主张薛某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另,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薛某在接手公司后短期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注销公司,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对经营不善公司进行所谓的“消耗负债”行为,亦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综上,薛某应退还王某所办理会员卡中剩余金额8260元。

李正坤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总所“网络与数字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昆明分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法学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云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及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公司法”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法律咨询电话:18388278890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版权所有:李正坤律师网  滇ICP备12001454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2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