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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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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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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经营的合伙人无法提供账目资料导致无法审计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基本案情:
张某与陆某于2012年1月协商共同设立A会所,张某出资430万元(占股33%),陆某出资610万元(占股67%),会所按餐饮、KTV、住宿功能装修。2013年2月双方签订合伙协议,确认上述股权比例,并约定会所由陆某全权经营。工商登记显示会所为陆某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租用陆某名下公司厂房经营,该厂房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且会所仅取得餐饮许可。2014年1月、2月,张某两次发函要求陆某完善审批手续,并要求对装修费用及实际经营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查,最终提出退伙。同年11月,张某取证证明会所实际经营KTV和住宿业务,陆某辩称KTV已停业,住宿仅为客人提供休息场所。
后双方因张某退伙事宜产生纠纷,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陆某与会所共同退还张某投资份额43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陆某未提供会所账目资料以供审计。
本案最终申诉至最高院。

裁决结果:
张某与陆某之间的合伙协议应予解除,陆某作为负责会所经营的合伙人,无法提供账目资料导致无法审计,应承担不利后果。故,陆某应向张某返还投资款344万元。

最高院观点:
最高院认为,(一)关于陆某与张某于2013年2月订立的合伙协议是否解除问题。根据查明事实,案涉合伙协议订立后,A会所虽按照餐饮、KTV、住宿三种经营内容进行装修,但其开始经营时,许可经营项目并未包含KTV、住宿。陆某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经营KTV、住宿项目,其行为已经影响到合伙事务的合法有序进行。陆某虽主张该经营行为是其与张某共同决定,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虽依据双方订立的合伙协议,A会所由陆某负责经营管理,张某协助陆某,但张某作为持有33%合伙份额的合伙人,其有权知晓并监督合伙经营活动。2014年1月、2月,张某两次委托律师发函给陆某,要求其办理审批手续,并要求对装修费用及实际经营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查。陆某虽否认其未向张某披露A会所经营状况,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张某发函要求查看财务资料后其向张某提交了相关财务资料。一审法院委托第三方对A会所资产状况进行审计时,陆某提供的A会所的财务资料反映出该会所财务账目严重不清,影响张某合同目的实现。综合上述情况,一、二审判决确认张某与陆某之间的合伙协议应予解除,并无不当。
(二)关于陆某应否返还张某344万元投资款问题。张某与陆某的合伙协议于2014年3月解除,张某、陆某应当对合伙期间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依法分割合伙财产。一审法院委托第三方对A会所的资产状况进行审计,但因陆某未能提供A会所完整的会计报表、正规的税务发票等必要资料,导致该会计师事务所无法进行审计。陆某作为合伙事务中负责经营的一方,有义务提供审计的必要资料,但其未能提供,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陆某对张某在案涉合伙中投入430万元及上述款项已用于A会所装修并无异议,一、二审法院在因陆某未能提供A会所财务审计所需资料,导致审计无法进行的情形下,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酌定陆某应返还张某投资款430万元的80%,即344万元,也无不当。
综上所述,张某与陆某之间的合伙协议应予解除,陆某作为负责会所经营的合伙人,无法提供账目资料导致无法审计,应承担不利后果。故,陆某应向张某返还投资款344万元。

李正坤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总所“网络与数字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昆明分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法学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云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及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公司法”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法律咨询电话:18388278890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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