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证过期后采矿,是否一定构成犯罪?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基本案情:
2015年,汤某、王某、卢某等三人合伙经营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7年3月12日。2017年2月,采石场向某国土资源局提交了采矿权延续申请。同年3月,该局下发通知,要求采石场停止生产,否则按无证采矿处理。7月20日,该局又下发通知,对采石场提交的采矿权延续申请暂缓办理。采石场对上述两个通知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撤销某国土资源局停产通知的行政处罚,限该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对采石场的采矿权延续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采石场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至2018年间,开采、加工矿石共计价值700余万元。2018年8月,汤某、王某、卢某三人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被公诉机关起诉到法院。
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汤某等三人在采矿许可证到期未获得行政机关批准延续的情况下开采矿产品属“未取得许可证擅自采矿”,三人构成非法采矿罪。
三人不服,本案最终由省高院再审。
判决结果:
判决确定汤某等三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采石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已向有权机关提出了采矿权延续申请,有权机关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后向采石场作出《暂缓通知》,已经人民法院行政判决限期对采石场提出的采矿权延续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故采石场的采矿权延续申请在本案一、二审期间实际处于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决定的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故汤某、王某、卢某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的开采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故汤某、王某、卢某三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及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律协“公司法与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执业专长:公司法、公司合规治理、经济犯罪辩护
法律咨询电话:18388278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