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以案说法|上班迟到,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法律依据: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争议焦点:
上班迟到2个小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还能认定工伤吗?
基本案情:
何某系A小学教师,A小学的作息时间为8:30---11:50,13:30-17:10。一日,何某在去其他学校听课,下午返校上班时迟到两小时,于下午15:40左右,在A小学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医治疗。后何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以何某上班迟到,事故未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为由,认定何某所受伤害不构成工伤。何某不服,遂向当地政府申请复议,经复议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判决结果:
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职工工伤认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的时间”与“合理的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看待。结合本案,何某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而不应仅将11点40分到13点40分之间机械地认定为合理时间。故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律协“公司法与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李正坤律师带领的团队,涉及公司、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业务
法律咨询电话:18288993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