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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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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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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以案说法|工伤私了,是否有效?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争议焦点:
A公司与崔某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A公司能否仅依照《协议书》约定的金额向崔某赔付工伤赔偿费用?

基本案情:
崔某在A公司工作,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900元/月。2018年3月,崔某在工作时受伤,性质认定为工伤,且达到九级伤残。2019年5月,A公司与崔某就工伤待遇赔偿达成了一份《协议书》,约定A公司向崔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5300元。
后崔某申请仲裁,认为《协议书》约定的工伤赔付金额低于法定标准的75%,存在显失公平情形,该《协议书》的约定应属无效,请求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并要求A公司按法定标准赔付。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崔某的请求。A公司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裁决,确认A公司与崔某签订的《协议书》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进行赔付。

判决结果:
判决确定《协议书》对工伤赔付金额的约定无效,A公司应按法定标准向崔某支付工伤赔偿。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工伤赔偿协议兼具民事合同、劳动合同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现行有效的法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精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工伤赔付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下,应当认定有效;但如果经审查认定具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可变更、撤销情形,可以按照工伤赔付标准变更协议的内容。本案中,《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约定A公司支付崔某的工伤赔偿金额未达到A公司按照工伤赔付标准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额的75%,故协议书内容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崔某可以按照工伤赔付标准变更协议的内容。《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签订后,A公司并未按约向崔某支付相应费用,崔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认可协议书约定的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但要求A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赔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认为,崔某的仲裁主张已经包含了劳动者认为《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因显示公平具有可变更的情形,并依法行使变更权变更协议中关于工伤保险赔付金额的意思表示。在仲裁阶段,A公司举示《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进行抗辩,仲裁庭经审查后未采信A公司的抗辩理由,裁决A公司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付,仲裁庭的裁决内容已经在事实上对《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故A公司诉称仅应按照《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金额进行赔付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律协“公司法与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李正坤律师带领的团队,涉及公司、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业务
法律咨询电话:18288993625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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