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以案说法|把员工变为个体户 就能规避劳动关系了吗?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争议焦点:
A公司能与张某申办个体工商户为由,主张其与张某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吗?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0年4月入职A公司,从事外卖配送业务,A公司为其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入职后,张某与第三方平台签订协议,依据平台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并以个体工商户身份与平台签订项目转包协议,通过平台接收A公司在平台发包的配送任务,服务费由A公司支付至张某个体户账户,A公司与第三方平台系合作关系。
后A公司与张某因劳动关系的确认产生纠纷,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而A公司却以张某系以个体工商户身份与第三方平台签订项目转包协议,通过平台接收配送任务为由,主张A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合作关系。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张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可知,A公司、张某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另,张某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足以否定A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关系。A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