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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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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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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以案说法|全日制劳动,签订非全日制合同,要付双倍工资吗?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争议焦点:
马某属于全日制劳动者,A公司却与马某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否属于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范畴?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马某至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就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等做出约定。同年4月,马某自A公司离职。
后马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诉至法院,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实际用工与该合同不符,应为全日制用工,该合同无效。而A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遂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A公司辩称,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之间的确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至于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与实际工作时间是否相符,属于劳动合同内容实际履行问题,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因此,马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A公司无需向马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公司应否支付马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其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书面劳动合同可以直接证实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及权利义务关系,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本案中,马某入职A公司后,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明确记载马某与A公司的基本情况,明确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要素,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既能够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马某以A公司未与其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律协“公司法与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李正坤律师带领的团队,涉及公司、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业务
法律咨询电话:18288993625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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