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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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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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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造成工伤,可同时向单位和第三人追偿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法律依据: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争议焦点:
周某在获得交通事故侵权人的赔偿的同时,能否再向A公司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基本案情:
周某系A公司员工。2019年4月,周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周某致残程度为七级。2020年8月,周某就事故损失对侵权人及保险公司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获得医疗费、护理费等各类赔偿13万余元。
2021年1月,周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医药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赔偿。后该委裁决:A公司支付周某护理费差额、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等,合计57652.21元。A公司认为周某就其护理费等损失已经向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主张过,并且获得过赔偿,不应再向其重复主张,对该裁决有异议。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A公司不承担支付周某护理费等损失。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周某有权同时向交通事故侵权人和A公司主张赔偿,A公司应向周某支付护理费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赔偿,合计57652.21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A公司有义务向周某支付护理费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理由如下:A公司已为周某投保工伤保险,且申报了工伤,周某构成七级伤残。其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周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护理费损失985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200元+出院后1650元),已由一审法院(2020)苏1023民初4172号生效的民事判决所确认。周某已获得80%的赔偿,剩余20%应当由A公司承担。劳动争议仲裁裁决A公司支付1640元,低于A公司应承担的部分,由于周某对此无异议,一审法院据此判决A公司承担护理费差额1640元,并无不当。其二,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关于暂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扬人社〔2015〕275号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七级4万元。依据周某的伤残等级,A公司应向周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万元。其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周某住院57天,出院医嘱患肢暂定壹个月内避免剧烈运动,仲裁委酌情认定周某停工留薪期3.5个月,该认定基本合理,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周某停工留薪期3.5个月,无不当之处。生效判决已认定周某年平均工资54899元,据此,故A公司应支付周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6012.21元(54899元/年÷12月/年×3.5月)。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律协“公司法与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李正坤律师带领的团队,涉及公司、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业务
法律咨询电话:18288993625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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