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以案说法|员工向公司借款用于培训,需要归还吗?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争议焦点:
张某向A公司所借用于交研究生学费的款项,在其从A公司离职后需要归还吗?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07年9月入职A公司,并于2019年1月向A公司出具借条,载明:因交研究生学费原因向A公司财务部分借款9000元,若2021年至2023年张某取得硕士学历,则无需还款,算公司培养学习费用;如果考试未过,按照8%的利息收款,其中4%用于请客。借款人处有张某本人签名。后张某于2020年12月离职,并于2021年6月已经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
张某离职后,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借款及利息。认为该借款系公司基于培养张某为公司服务的需要,在张某不辞而别且离职前已经注册其他公司的前提下,A公司依然承担该笔费用显失公平。
而张某辩称,其已于2021年6月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借条约定的无需还款的条件,所以按照借条的约定无需偿还该笔借款。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张某应向A公司返还借款9000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张某于2019年1月向A公司借款9000元,用作攻读研究生的费用,其签署的借条上载明“若2021年至2023年张某取得硕士学历,则无需还款,算公司培养学习费用;如果考试未过,按照8%的利息收款,其中4%用于请客”,综合借条的上下文尤其是“算公司培养学习费用”等内容,本院认为A公司关于“张某无需还款的前提条件包括张某取得硕士学历时,仍在A公司提供劳动”的上诉主张应予采信。现张某虽于2021年6月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但其已于2020年12月31日自A公司离职时并未取得硕士学历,故对A公司要求张某返还借款9000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律协“公司法与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李正坤律师带领的团队,涉及公司、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业务
法律咨询电话:18288993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