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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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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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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以案说法|地方性法规、规章 能否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争议焦点:
市土地储备局能否以《补充协议》违反市政府相关规定为由,主张《补充协议》无效?

基本案情:
2002年,某市政府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需征用A公司国有土地。2007年4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对土地储备局征用A公司35亩土地的安置事项按照1:1的置换比例为A公司置换土地,A公司在划地时60日内将拆迁款约1227万元退回。后土地储备局一直未按协议约定划定土地,A公司也未退回拆迁补偿款。
后A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土地储备局继续履行《补充协议》。而土地储备局以《补充协议》违反市政府的规定为由,主张《补充协议》无效,拒绝继续履行该《补充协议》。
本案最终申诉至最高院。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补充协议》有效,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

最高院观点:
最高院认为,关于能否以违反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为由认定《补充协议》无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故土地储备局以《补充协议》违反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为由,主张《补充协议》无效,明显同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对该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提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均应作狭义解释,即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以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而不能将其范围扩大至地方性法规以及行政规章。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律协“公司法与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李正坤律师带领的团队,涉及公司、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业务
法律咨询电话:18288993625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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