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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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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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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以案说法|在公司厂区工作 就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吗?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成某与A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A公司与胡某签订《场地租赁协议》将案涉厂区租赁给胡某经营使用。2019年3月,胡某委托A公司股东叶某招录成某进入案涉厂区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记录成某工作量的收据系用印有A公司的销售发货单记录。后成某在上班时受伤住院。成某认为其在A公司厂区工作,受A公司股东叶某管理,应与A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遂于2019年7月申请仲裁,仲裁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A公司辩称,按涉厂区A公司已出租给胡某使用,A公司并未参与案涉厂区的经营管理,亦未授权叶某参与厂区的管理,叶某的行为不能代表A公司。A公司也未向成某发放过工资,故成某与A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本案最终申诉至最高院。
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成某的诉讼请求,成某与A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最高院观点:
最高院认为,确认成某与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结合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情况来判断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并从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及财产性、劳动者是否实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虽然成某工作的地点是在A公司厂区内,记录成某工作量的收据系用印有A公司的销售发货单记录,但A公司已将其厂区2号车间底楼车间出租给胡某生产经营,叶某、周某受胡某委托对承租车间进行现场管理。叶某虽系A公司股东,但其行为并不必然代表A公司,成某亦无证据证明另一管理人周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周某的管理行为代表A公司。成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A公司与成某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A公司也未向成某发放过劳动报酬,故成某主张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律协“公司法与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李正坤律师带领的团队,涉及公司、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业务
法律咨询电话:18288993625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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