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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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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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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以案说法|未经解散清算,合伙人可以要求返还出资吗?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法律依据: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争议焦点:
未经解散清算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合伙企业返还投资款?

基本案情:
甲基金与A公司签订《合伙协议》成立B合伙企业,并以B合伙企业资金投资C公司。《合伙协议》签订后,A公司向B合伙企业实缴出资4.9亿余元。
后A公司以甲基金存在欺诈行为,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伙协议》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伙协议》,并要求B合伙企业、甲基金和C公司共同返还其出资款并赔偿损失。
本案最终上诉至最高院。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A公司不能要求返还其出资款。

最高院观点:
最高院认为,B合伙企业作为A公司的出资对象,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A公司可以要求B合伙企业向其返还出资款。但本案中,A公司关于《合伙协议》系另外一名合伙人甲基金以欺诈的手段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主张并不成立。此外,A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合伙企业B合伙企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解散事由。在合伙企业尚未解散且未完成清算的情况下,A公司无权直接要求B合伙企业返还出资。因此,A公司要求B合伙企业返还出资款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律协“公司法与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李正坤律师带领的团队,涉及公司、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业务
法律咨询电话:18288993625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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