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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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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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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以案说法|公司为股东缴纳社保的,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争议焦点:
乌某能否以A公司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其与A公司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要求A公司补发工资?

基本案情:
乌某系A公司的股东。乌某自2013年至2016年曾经营公司,并领取部分报酬。自2016年起,乌某不再经营公司,A公司亦未发放任何报酬,但A公司为乌某持续缴纳社会保险至2020年4月。
2020年11月,乌某以A公司持续为其缴纳社保,双方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为由,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并最终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3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的工资。
A公司辩称,乌某自2016年3月开始不再管理公司业务,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自2016年3月以后A公司无需再向乌某支付工资。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A公司与乌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无需向乌某支付2016年3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的工资。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也就是实际上的监督管理关系。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乌某系A公司三名股东之一,且三名股东之间具有亲属关系。虽然乌某曾经营过公司业务,但乌某与A公司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2016年3月至2020年10月期间,乌某作为股东不再参与公司经营,其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在此期间向A公司提供了劳动或接受公司的用工管理,A公司也不再发放任何报酬,至乌某申请劳动仲裁前,双方长时间维持此种状态且均未明确提出异议。综合上述情况,乌某仅以A公司持续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双方在上述期间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支付工资,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乌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乌某与A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A公司无需向乌某支付工资。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律协“公司法与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李正坤律师带领的团队,涉及公司、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业务
法律咨询电话:18288993625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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