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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电话:

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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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土地被查封时 转让全部股权可能构成犯罪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争议焦点:
公司股东在明知公司土地及地上建筑被查封的情况下,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基本案情:
刘某系A公司唯一股东,持股100%。2011年7月,A公司因欠B公司工程款,被B公司申请财产保全。A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地上15层的在建工程被查封。
2012年6月,刘某与郭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A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郭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协议中明确转让资产包括案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并明确由受让人郭某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后刘某因此事,被公安局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名义进行立案侦查。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定刘某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刘某明知A公司在建大楼及占用土地被依法查封,而擅自予以处置,与郭某签订协议书中也明确了转让的资产包括规划图内土地26.6亩,有土地证约23亩及该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故其转让的是股权所代表的A公司的全部资产。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犯罪系行为犯,刘某在转让股权时虽协商由股权受让人支付工程款,最终调解结案,但在民事案件调解之前刘某已经作出的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行为实际已经完成,是否造成损失不影响刘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的认定。
刘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该公司的房产因民事诉讼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故意处置该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律协“公司法与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李正坤律师带领的团队,涉及公司、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业务
法律咨询电话:18288993625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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