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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电话:

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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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承诺将股权赠与给成年子女的,能否撤销?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同时,《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争议焦点:
陈父能否行使撤销权,撤销对案涉股权的赠与?

基本案情:
陈母与陈父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陈某。陈父为村小组某合作社股东,股权份额为1份。合作社股份合作制章程规定:股东赠与股权时,赠与人必须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同意后办理赠与手续。
2007年9月,陈父和陈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陈某随陈母生活。离婚后,陈父于2013年5月出具赠与协议,约定陈父自愿将其持有的村小组某合作社股权一份,赠予其女陈某。并与2014年将股权证交付给陈某。
后陈父与陈某因该赠与协议产生纠纷诉至法院。陈父认为其出具赠与协议是以陈母与其复婚为前提,股权证也是陈母自其家中私自带走的,并非其本人交付,且其未按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转赠申请,应认定该赠与未达到条件且未完成交付,其有权撤销。陈某辩称,案涉赠与协议系陈父的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证也是陈父自愿交付的,陈父无权撤销赠与。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陈父已完成交付,不能撤销赠与。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陈父于2013年5月出具的赠与协议系其自愿签署,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自赠与协议签订之日即产生法律效力。
陈父称案涉赠与行为系以其与陈母复婚为前提,且涉案股权证系陈某母亲陈母盗取的主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应认定系陈父自愿出具股权赠与协议并向陈某一方交付股权证。涉案股权可以赠与,陈某符合涉案股权受赠人条件,股权赠与协议合法有效,且具有可执行性,陈父未向村董事会提出书面转赠申请不影响涉案股权赠与协议的效力,陈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可不再继续履行赠与义务的情形,其应当继续履行赠与人义务,配合陈某完成涉案股权变更登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应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作出。本案中,陈父已经将股权证交付给陈某,且不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可撤销赠与的情形,故陈父无权撤销赠与。
   综上所述,陈父出具的赠与协议合法有效,且已经完成交付,故陈父不能撤销赠与。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律协“公司法与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李正坤律师带领的团队,涉及公司、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业务
法律咨询电话:18288993625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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