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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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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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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前 是否应履行催告程序?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法律依据:
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争议焦点:
A城管局在拆除案涉违法建筑前,是否需要履行催告程序?

基本案情:
李某系案涉公房的所有人。2016年8月,A城管局下属中队至案涉公房北部楼顶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李某正在搭建砖木结构建筑物。经调查取证,A城管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书,责令李某立即停止建设并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因李某未自行拆除,A城管局遂实施了强制拆除该违法建筑的行为。李某认为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前需履行催告程序,而A城管局在强制拆除其违法建筑前,既没有以书面形式催告其履行义务,听取李某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没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其程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最终申诉至最高院。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前需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否则拆除行为违法。

最高院观点:
最高院认为,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A 城管局对李某的搭建物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之前,既没有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没有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因此,A城管局的拆除行为违法。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和“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云南省律协“公司法与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专业法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李正坤律师带领的团队,涉及公司、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业务
法律咨询电话:18288993625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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