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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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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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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条款不适用公平原则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争议焦点:
对赌协议中对于业绩补偿款的约定,是否应适用于公平原则?

基本案情:
A基金系B公司引入的投资人,翟某系B公司的大股东也是实际控制人,在A基金完成向B公司投资1600万元后。2016年9月,A基金(甲方)与翟某(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B公司2016、2017、2018年度业绩承诺及估值调整,承诺若B公司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各年度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协议约定,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以其自有资金、现金分红或自筹资金进行补偿现金或股权方式补偿(择其一)。同时约定了乙方向甲方支付年度补偿金的时间及计算方式。后因B公司未完成协议约定的业绩,双方就补偿款的支付产生纠纷,A基金诉至法院,要求翟某依据《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款。而翟某认为,《补充协议》中约定的2016年、2017年、2018年三年的业绩补偿款累计已经高出投资款本金1600万元,违反了法律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应依据公平原则调整业绩补偿款。本案最终申诉至最高院。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案涉关于业绩补偿款的约定不适用公平原则。

最高院观点:
最高院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可知,《补充协议》本质上是投资方与融资方达成的股权性融资协议,其目的是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系资本市场正常的激励竞争行为,双方约定的补偿金计算方式是以年度净利润在预定的利润目标中的占比作为计算系数,体现了该种投资模式对实际控制人经营的激励功能,符合股权投资中股东之间对赌的一般商业惯例,不构成“明股实债”或显失公平的情形,依法不应适用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干预调整。二审法院认定《补充协议》中关于补偿款的约定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在A基金在业绩补偿款支付条件已经成就的情况下,其要求翟某支付补偿款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法有据,并无不当。虽然依据《补充协议》约定计算的三年业绩补偿款总额高出投资本金,但因该约定是双方自由协商的结果,翟某应承担该商业风险,且该利润补偿款平均至各年度,增幅占比为61.75%,在该类商业投融资业务中,并不构成岐高显失公平的情形。翟某以2016年、2017年、2018年三年的业绩补偿款累计高出投资款本金为由,主张依据公平原则调整业绩补偿款,依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律协“公司法与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李正坤律师带领的团队,涉及公司、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业务
法律咨询电话:18288993625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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