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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电话:

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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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对债务人子女名下的房屋 采取执行措施?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争议焦点:
在明知尚有欠债未予偿还的情况下,债务人以子女名义购买房屋的,是否可以对该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至2013年9月王某通过银行转账先后向周某出借240万元。2012年7月至2014年4月,周某陆续还款共计99.87万元。2013年8月,周某以其女周某1的名义一次性付款购买价值87万余元的房屋。后王某于2015年2月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周某及其妻子韩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240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生效后,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做出25号执行裁定,对周某的财产及其以周某1名义购买的案涉房屋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周某1得知此事后,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王某不服该裁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准许执行案涉房屋。

判决结果:
判决确定案涉房屋为责任财产,准许执行案涉房屋。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由周某签订,购房款也系周某全款支付,周某1并未参与,周某系以其女周某1的名义购买案涉房屋,周某系涉案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际买受人。且周某以周某1名义购买案涉房屋时,周某1并无独立经济来源。无论该案涉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应当作为责任财产,对家庭对外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周某以其女周某1名义购房以及周某1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时间均要晚于王某基于民间借贷所形成金钱债权的时间。周某、韩某在明知尚有欠债未予偿还的情况下,仍以其女周某1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且在法院判决周某、韩某承担还款责任并申请强制执行后仍一直未能履行,其行为显然已构成对债权人的损害。在王某与周某借贷以及最终形成金钱债权的过程中,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转移到子女名下严重影响到了周某与韩某的责任财产,对王某债权的实现构成了重大不利影响。因此,应据实认定周某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实际权利义务人,涉案房屋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应对家庭对外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提示
在一般情况下,父母与子女是相互独立的主体,不能因为父母的负债而执行子女的财产。本案中,法院之所以裁定将债务人子女名下的房屋用于清偿父母的债务,是因为,该房屋系由债务人在负有重大债务的情况下,全额出资购买,具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意图,故意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这样转移财产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和“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专业法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李正坤律师带领的团队,涉及公司、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业务
法律咨询电话:18288993625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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