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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电话:

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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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两不找”还有劳动关系吗?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争议焦点:
长期“两不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还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基本案情:
田某原在A公司工作,2013年5月,调至甲公司规划发展部工作,与该公司成立事实劳动关系。2014年7月,田某的工作调动手续正式办理至甲公司。自2014年8月以后,田某未再向甲公司提供劳动,甲公司也未向田某支付工资和购买社会保险。2019年甲公司提起破产清算未将田某某列入职工名单。
2020年7月,田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甲公司向其支付2013年5月至2020年1月的工资634114.98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应付的双倍工资86114.38元、代缴的社会保险金25479元、赔偿金93473.45元,并判令解除田某、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支付其经济补偿金524514.86元、每月的福利补贴158550元、身体、精神损害的赔偿金10万元等。

判决结果:
判决未确认田某与甲公司2014年8月以后的劳动关系。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2014年8月后田某未再向甲公司提供劳动,且无充分证据证明系因甲公司原因未提供劳动,甲公司亦未按照法定程序对双方劳动关系做出明确处理,故应认定双方已形成“长期两不找”的事实,即自2014年8月起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该期间双方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该观点得到了二审法院和最高院的支持。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李正坤律师带领的团队,涉及公司、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业务
法律咨询电话:18288993625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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