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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电话:

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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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法律关系的认定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同时,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争议焦点:
投资人不参与公司经营,也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仅按一定标准享有固定收益的,双方间的法律关系是属于投资还是借贷?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A公司与付某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付某向A公司投资1300万元,及其投资期限。同时约定,协议签订后一年内按实际收益的15%计算分红,一年后,年净收益不足3000万元时,按3000万元计算分红,超过3000万元时,按实际净收益计算分红,且A公司承诺四年内支付给付某的收益达到付某投资额度,实际收益未达到的,用A公司收益弥补并支付给付某。协议还约定,因A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付某不承担经济损失,并按约定标准计算投资收益。协议签订后,至6月2日付某完成向A公司的投资,同时A公司将付某登记为公司股东。
由于A公司一直未向付某支付其固定收益。双方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付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投资合作协议》,A公司偿还其1300万元借款及624万元利息。A公司则辩称付某是公司股东不能抽回出资,也不应当享有固定收益,而应当与公司其他股东一同共担风险。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付某与A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借贷。判决解除《投资合作协议》,A公司偿还付某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624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从《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看,付某的收益是采用固定回报的方式,并且有保底条款,明确了案涉1300万元的性质是借款,而非投资;A公司经营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付某不承担损失,但无论盈亏都要按照约定标准计算收益,由上述约定可知,付某不参与A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所以不难看出A公司的真实意思是借款;协议的目的是以投资为名,通过股权的份额作为担保,向付某借款。故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是民间借贷,而非投资。现按照双方协议约定,A公司一直迟延履行支付利息的主要债务,付某多次催要,并给予合理期限,但是在合理期限内,A公司仍然没有履行,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付某依此主张依法解除双方签订协议的诉讼请求有理,予以支持。关于案涉款项及利息给付的问题。A公司收到付某支付的1300万元后,没有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按期给付利息,致使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法履行,应依法解除,A公司应当将案涉借款偿还给付某,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因双方当事人在《投资合作协议》中对诉讼费用(含律师费)的承担做了明确约定,按照约定应由败诉方A公司承担。因此,付某与A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借贷,A公司应返还付某本金及利息,并按协议约定给付付某律师代理费。

律师提示:
投资和借款之间的区别在于:一般情况下,投资追求的是投资收益,并应承担投资风险。而借贷所追求的是利息收益,收益是固定的,并且不用承担风险。因此,在进行投资时应仔细了解投资与借贷的区别,以免因法律关系的错误,而给自身利益带来损失。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李正坤律师带领的团队,涉及公司、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业务
法律咨询电话:18288993625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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