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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电话:

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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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处理性骚扰投诉被解雇 能否主张赔偿?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争议焦点: 
经理未处理女员工对性骚扰的投诉,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被解聘的经理能否向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基本案情: 
郑某系A公司的渠道销售经理。A公司建立有工作场所性骚扰防范培训机制,郑某接受过相关培训。且公司《商业行为准则》及2017年《员工手册》均规定经理应确保下属能畅所欲言且无须担心遭到报复;且违反公司《商业行为准则》、在公司内部调查中做虚假陈述的行为属于会导致立即辞退的违纪行为。郑某知晓并签署同意公司的上述规定。2018年8月,郑某的下属女职工任某曾向郑某反应其遭受到间接上司邓某的性骚扰,并向郑某出示了微信聊天记录,但郑某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帮助任某不再继续遭受骚扰,甚至有意撮合,还在任某拒绝后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并在A公司就此事开展调查时弄虚做假。A公司得知此事后,以郑某未尽经理职责等为由与郑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9年7月,郑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请求未得到仲裁裁决支持。郑某不服,以相同请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确认A公司无需向郑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A公司据以解除郑某劳动合同的《员工手册》和《商业行为准则》对郑某有无约束力;二、郑某是否存在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
关于A公司据以解除郑某劳动合同的《员工手册》和《商业行为准则》对郑某有无约束力。在案证据显示,A公司2017年版《员工手册》《商业行为准则》分别于2017年9月、2014年12月经A公司工会沟通会议进行讨论。郑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员工手册》《商业行为准则》属于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郑某已阅读并理解和接受上述制度。在《员工手册》修订后,郑某亦再次签署确认书,确认已阅读、明白并愿接受2017年版《员工手册》,愿恪守公司政策作为在A公司工作的前提条件。在此情况下,A公司的《员工手册》《商业行为准则》应对郑某具有约束力。
关于郑某是否存在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一则,在案证据显示A公司建立有工作场所性骚扰防范培训机制,郑某亦接受过相关培训。A公司《商业行为准则》要求经理、主管等管理人员在下属提出担忧或问题时能够专业并及时帮助解决,不能进行打击报复。A公司2017年版《员工手册》还将违反公司《商业行本文件为准则》的行为列为会导致立即辞退的严重违纪行为范围。现郑某虽称相关女职工未提供受到骚扰的切实证据,其无法判断骚扰行为的真伪、对错,但从郑某在2018年8月30日谈话录音中对相关女职工初入职时向其出示的微信截屏所做的评述看,郑某本人亦不认为相关微信内容系同事间的正常交流,且郑某在相关女职工反复强调间接上级一直对她进行骚扰时,未见郑某积极应对帮助解决。所为皆为积极促成自己的下级与上级发展不正当关系。郑某的行为显然有悖其作为A公司部门主管应尽之职责,其相关答复内容亦有违公序良俗。此外,依据郑某自述,其在2018年8月30日谈话后应已明确知晓相关女职工与间接上级关系不好的原因,但郑某不仅未采取积极措施,反而认为相关女职工处理不当。在任某明确表示对邓某性骚扰的抗拒后,郑某于2018年11月中旬向人事经理提出任某性格不合群,希望公司能解除与任某的劳动合同,据此A公司主张郑某对相关女职工进行打击报复,亦属合理推断。二则,A公司2017年版《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在公司内部调查中做虚假陈述的行为属于会导致立即辞退的严重违纪行为。A公司提供的2019年1月15日调查笔录显示郑某在调查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情况。郑某虽称该调查笔录没有按照其所述内容记录,其不被允许修改很多内容,但此主张与郑某对该调查笔录中诸多问题的答复都进行过修改的事实相矛盾,法院对此不予采信。该调查笔录可以作为认定郑某存在虚假陈述的判断依据。
综上,郑某提出的各项上诉理由难以成为其上诉主张成立的依据。A公司主张郑某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依据充分,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郑某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律协“公司法与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李正坤律师带领的团队,涉及公司、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业务
法律咨询电话:18288993625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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