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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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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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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年终奖前离职,可以获得年终奖吗?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争议焦点:
房某非因自身主观过错,在发放年终奖前自公司离职的,可以向公司主张该年度的年终奖吗?

基本案情:
房某系A公司员工,在公司在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一职,房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签字确认“已阅读、知悉员工手册”。2017年10月,A公司决定撤销战略部,房某所任职的岗位因此被取消。后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进行多次协商未果。同年12月底,A公司向房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与房某解除劳动关系。房某对该决定不服,经劳动仲裁程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2017年度的年终奖等。A公司辩称,公司年终奖于次年3月份左右发放,而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员工在当年度 10 月 1 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房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以于2017年12月解除,故房某不应享有2017年度的年终奖。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房某主张年终奖的诉讼请求,房某不服该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判决A公司向房某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然而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就本案而言,系争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系A公司撤销战略部后,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达成一致,该事实证明劳动合同被解除并非是房某的主观过错导致的。在2017年度,房某为A公司工作至12月29日被解除劳动关系,此后两日系双休日,表明房某在2017年度已在A公司工作满一年;在A公司未举证2017年度房某的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足以认定房某在该年度为A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A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基于上述理由,本院认为,A公司主张房某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该主张缺乏合理性,房某理应获得其辛苦工作一年的劳动成果,故其诉求A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应予支持。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律协“公司法与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李正坤律师带领的团队,涉及公司、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业务
法律咨询电话:18288993625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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