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据实缴纳社保 员工辞职可获得经济补偿吗?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争议焦点:
公司未按员工实际工资足额缴纳社保,员工提出辞职后,能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吗?
基本案情:
邹某系A公司员工,在职期间,A公司未按照邹某的实际工资为邹某足额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12月31日,邹某向A公司邮寄《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申请书》要求公司按其实际工资补缴社保,A公司于次日签收,但并未补缴邹某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019年2月,邹某以A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理由从A公司离职。
邹某离职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在公司任职期间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未予支持。邹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确有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行为,但公司确已为邹某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故邹某以公司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确有未足额为邹某缴纳社保的事实,且在签收邹某邮寄的《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后在一个月内未按规定补缴。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邹某有权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再审法院认为:A公司确有未足额为邹某缴纳社保的事实,而A公司亦自认未足额为邹某缴纳社保。公司于2019年1月签收由邹某邮寄的《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申请书》后一个月内,未按规定为邹某补缴社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邹某符合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故公司应向邹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律协“公司法与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李正坤律师带领的团队,涉及公司、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业务
法律咨询电话:18288993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