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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电话:

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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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变更工作地点离职,能否索要经济补偿?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争议焦点:
劳动者因拒绝变更工作地点而离职后,能否向用人单位索要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徐某于2008年8月入职A公司,工作岗位自2012年起为VPN管理岗,至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院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徐某同意在公司安排的地点、从事公司安排的岗位工作。
2018年5月,公司调整徐某工作地点至北京昌平,徐某拒绝至新办公地办公,公司遂对徐某做出待岗处理,并在调岗通知下发后要求徐某将原办公地点的钥匙和办公用品上交,自2018年5月起支付待岗工资。
2018年8月,徐某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万余元。双方由此产生劳动争议,经仲裁未果后。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出差补贴、加班费、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共计27万余元。

判决结果:
判决,A公司无需向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徐某同意在A公司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徐某亦认可与其一起工作的部分员工根据A公司的调整安排至不同的工作地点,可见徐某所在部门的工作性质决定其工作地点会发生变化,故在A公司调整工作地点且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的情况下,A公司要求徐某将原办公地点的钥匙和办公用品上交并无不当。徐某自述其自2018年5月9日起在办公楼其他地点帮朋友干活,并非为A公司提供劳动,故其要求A公司按正常提供劳动应发放的工资标准补足2018年5月9日至2018年8月14日期间工资差额并支付出差补助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在此情形下,徐某主张因A公司未为其提供工作条件、未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李正坤律师带领的团队,涉及公司、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业务
法律咨询电话:18288993625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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