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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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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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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是否可以产生合同效力?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同时,《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争议焦点:
作为单方行为的《承诺函》是否可以产生合同效力?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某县政府与A公司签订《特许合同》,约定由A公司投资、建设与经营、养护管理案涉高速公路。
2009年3月,B单位向C银行出具《承诺函》,承诺:“若A公司没有按时履行其到期债务,或存在危及银行贷款本息偿付的情形,B单位承诺全额回购案涉高速公路经营权。” C银行收到《承诺函》后,先后向A公司发放贷款8.4亿元。但A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C银行追偿未果后,遂向B单位发函,要求其履行《承诺函》中的回购义务或直接赔偿银行的经济损失,但一直未得到回应。
2018年6月,C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B单位全额回购案涉高速公路经营权,或赔偿其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双方均不认可《承诺函》的合同性质。原告认为:《承诺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单方允诺。被告则认为《承诺函》只是道义上的安慰函,且不具有可执行性。

判决结果: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承诺函》具有合同性质。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从《承诺函》内容看,《承诺函》是针对特定的银行贷款出具,并表明当债务人出现没有履行到期债务等违反合同的行为,或者存在危及银行贷款本息偿付的情形,B单位承诺以回购经营权的方式确保C银行的债权实现。故B单位通过出具《承诺函》的方式为自身设定代为清偿义务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担保法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关于保证的内涵规定。故《承诺函》具有保证担保的性质。该《承诺函》被C银行接受,双方即成立保证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综合案涉《承诺函》出具的背景、目的及其内容来看,该函虽然名为“承诺函”,但B单位在该函中明确表示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贷款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时,B单位承诺回购某高速公路经营权并以所支付的款项优先归还C银行贷款本息。C银行对某高速公路经营权享有质权,B单位的承诺提高了C银行贷款质押物的变现偿债能力,系B单位为债务人向C银行贷款提供的增信措施。B单位在承诺函中不仅明确表示“确保化解银行贷款风险”,还承诺了具体措施和责任。由此可见,B单位并非仅承诺对债务人清偿债务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或督促履行之责,其通过出具《承诺函》的方式为债务人向C银行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C银行实现案涉债权的意思表示明显,其内容符合《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故《承诺函》具有保证担保性质。《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B单位向C银行出具案涉《承诺函》,C银行表示接受,并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定C银行与B单位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提示:
《承诺函》是否具有合同性质和效力,不能仅根据其“承诺函”的名称来判断。而应当根据《承诺函》出具的背景、目的及内容进行综合判断。为了避免产生纠纷,最好在出具或接收《承诺函》之前,听取专业律师的意见。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李正坤律师带领的团队,涉及公司、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业务
法律咨询电话:18288993625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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