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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正坤律师

所在地:云南 - 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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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83 8827 8890

单位: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9981078999

简介:

国家二级律师,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昆明市广播电视台法制嘉宾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昆明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律师协会评定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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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人走股留”的规定是否有效?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争议焦点:
公司在股东辞职后,能否依据公司章程中“人走股留”的规定回购该股东的股权?

基本案情:
A公司于2004年5月,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宋某系A公司员工,及股东。A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该公司章程经A公司全体股东签名通过。
2006年6月,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退出其所持有的A公司的股份。2007年1月,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宋某的退股申请并决议“其股金暂由公司收购保管,不得参与红利分配”。
后宋某以A公司的章程中关于股权只能进行内部转让,以及“人走股留”的规定侵害了宋某的股权转让权利,并属于抽逃出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股权回购无效,并确认其仍具有A公司的股东资格。

裁判结果 
1、确认公司章程中关于“人走股留”的规定是有效的;2、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回购宋某股权的行为合法,宋某已不具有A公司股东资格。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如下:1.A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关于“人走股留”的规定,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该章程是否有效;2.A公司回购宋某股权是否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A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首先,宋某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的行为,应视为其对公司章程规定的认可和同意,该章程对A公司及宋某均产生约束力。其次,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由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作出某些限制性规定,系公司自治的体现。即A公司章程将是否与公司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作为取得股东身份的依据继而作出“人走股留”的规定,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亦系公司自治原则的体现,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第三,A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只能进行内部转让的规定,属于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宋某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没有被公司章程所禁止,A公司章程不存在侵害宋某股权转让权利的情形。综上,A公司章程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
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具有法定的行使条件,即在特定情形下,异议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对应的是公司是否应当履行回购异议股东股权的法定义务。而本案属于A公司是否有权基于公司章程的约定及与宋某的合意而回购宋某股权,对应的是A公司是否具有回购宋某股权的权利,二者性质不同,《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不能适用于本案。在本案中,宋某于2006年6月向A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并于同日手书《退股申请》,提出“本人要求全额退股,年终盈利与亏损与我无关”,该《退股申请》应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A公司于2006年8月退还其全额股金款2万元,并于2007年1月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宋某等三位股东的退股申请,A公司基于宋某的退股申请,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回购宋某的股权,程序并无不当。另外,《公司法》所规定的抽逃出资专指公司股东抽逃其对于公司出资的行为,公司不能构成抽逃出资的主体。因此,做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示:
本案是2018年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在2019年最高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股权回购问题有了新的观点,同时,新的《公司法》正在修订过程中。特此提醒:在遇到类似问题时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按最新规定处理。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云南省律协“公司法与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李正坤律师带领的团队,涉及公司、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业务
法律咨询电话:18288993625

免费咨询热线:1838827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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