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总公司可以提起诉讼吗?
来源: 云南法律网 作者:admin
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同时《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争议焦点:
分公司与他人签订合同并因此发生纠纷的,总公司可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2005年4月,分公司与A居委会签订联合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发建设居民楼。同年5月,分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建居民楼,B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张某施工。在此过程中,一直由分公司与张某签订相关合同。后双方发生纠纷,总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又因其与分公司负责人产生纠纷,不便以分公司名义起诉,遂以总公司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相应款项。张某则抗辩称,是分公司与其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总公司没有资格对张某提起诉讼。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最终由最高院作出裁决。
裁决结果:
确认总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支持了总公司的部分请求。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总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依法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分公司系总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虽然可依法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但不能据此否认总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分公司与张某建立合同关系,并因此产生纠纷,总公司作为设立该分公司的法人,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由该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张某关于应由分公司而非总公司向其主张权利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分公司与他人签订合同并因此发生纠纷的,总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李正坤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199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 是国家二级律师 法学硕士
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
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昆明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事务所《公司法》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的“公司法专业律师”
昆明市律协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云南省法学会“澜湄合作”研究会理事
多次受邀参加昆明市电视台法治节目讲座
著有《股权战争》等法学著作
李正坤律师带领的团队,涉及公司、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等业务
法律咨询电话:18288993625